葡文版本
鑒於司法警察司之性質、職責及活動,有需要為其確定一個使公眾容易識別之標記,此標記乃以傳統上能明確認別該機構之象徵為藍本。
根據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使用標記應透過訓令許可。
基於此;
獲行政暨公職司意見書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司法警察司獲許可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之標記。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