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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規範性批示第44/92號

公報編號:

16/1992

刊登日期:

1992.4.23

版數:

1631

  • 著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二月九日第117/76號、三月九日第31/77號、十二月廿七日第141/79號和十一月九日第126/82號國令及設立國際海事組織的公約的唯一文本。此文本曾由外交部以佈告形式刊登。
相關法規 :
  • 規範性批示第44/92號 - 著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二月九日第117/76號、三月九日第31/77號、十二月廿七日第141/79號和十一月九日第126/82號國令及設立國際海事組織的公約的唯一文本。此文本曾由外交部以佈告形式刊登。
  • 第117/76號命令 - 通過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六日在日內瓦簽立及後曾作修改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定公約,以示贊同該協約。
  • 第31/77號命令 - 通過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訂,以作追認。
  • 第141/79號命令 - 追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改。這些修改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獲IMCO第九屆大會之第A•358號議決書採納。
  • 第126/82號命令 - 通過國際海事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改以作追認。這些修改獲IMO之第十及第十一次大會之第A.400 (X)及A.450 (XI)號議決書採納。
  • 外交部 - 茲以單一文本的形式公佈一九四八年三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之聯合國海事會議所通過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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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海事法 - 其他 - 海事及水務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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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規範性批示第44/92號

    本人依據十二月五日第52/91號批示授予本人之權限,並依據經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修改之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第七十二條與七月二十九日第6/83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且為著該兩條文之效力,命令將二月九日第117/76號、三月九日第31/77號、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41/79號、十一月九日第126/82號等命令,及成立「國際海事組織」(IMO)之公約之單一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內。該公約之單一文本係藉著外交部(政治事務統籌司)之通告予以公布,而該通告係載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第七十六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七百五十九頁。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於部長會議事務部

    部長會議事務部副部長 文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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