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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2/M號訓令

四月六日

鑒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司職責繁多及活動之自然增加而引致文件集累積,使該司保存文件集之工作日漸困難;

鑒於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已制定有關保存及銷毀文件之一般基礎,此等基礎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及歷史價值之標準而制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文件之保存期限)

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文件不論有否存檔,其最短保存期限均按本訓令附件之規定為之,該附件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二、在特別法內規定之文件保存,應受有關法律規定羈束。

第二條

文件之作廢)

一、在本訓令所規定之保存期屆滿後,文件正本作廢。

二、作廢之文件需銷毀時,應繕立兩份有關筆錄,並存放於不同地點。

第三條

責任)

確保文件作廢之責任,由司長以批示任命一名或多名公務員承擔。

第四條

則)

對在本法規內未規定之銷毀文件正本之所有事項,應遵守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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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列 表

文件性質 保 存 期
DI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二十年 C.P.
文件、明信片及簡單事項之通知 X                
函件接收登記簿冊           X      
函件副本集             X    
公務員個人檔案                 X
紀律卷宗及專案調查卷宗                 X
繳付開支之建議               X  
薪俸及工資出納表         X        
不編入檔案之通告、批示及通知       X          
編入檔案之通告、批示及通知             X    
部門命令             X    
博彩、互相博彩及彩票之結果核算表     X            
賭場內使用之加彩紙   X              
稽查隊每日工作報告     X            
在賭場及經營互相博彩及彩票之場所內發生事件之通訊                 X
收到而不編入檔案之公函、便函、傳閱文件及其他文件           X      
收到並編入檔案之公函、便函、傳閱文件及其他文件                 X
不編入檔案之建議、簡報及意見書           X      
編入檔案之建議、簡報及意見書                 X
工作身分證及賭場入場證 X                

DI -立即銷毀

C.P. -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