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1/92/M號法令

三月三十日

鑒於已在草堆街及高樓里一帶定出新準線,故標示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第3冊第151V頁、編號524內,即位於草堆街37號A至39號之房地產,其所有人提出將其一幅面積為22平方米之地段與本地區在同一地點之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交換之申請,以便與其餘地段併合。

上述之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亦使高樓里得以擴寬。

鑒於該幅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發出之第782/89地籍圖內以定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