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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92

刊登日期:

1992.3.30

版數:

1285

  • 關於解除座落草堆街與高樓里一地段之公產性質轉為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2/M號法令

    三月三十日

    鑒於已在草堆街及高樓里一帶定出新準線,故標示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第3冊第151V頁、編號524內,即位於草堆街37號A至39號之房地產,其所有人提出將其一幅面積為22平方米之地段與本地區在同一地點之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交換之申請,以便與其餘地段併合。

    上述之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亦使高樓里得以擴寬。

    鑒於該幅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8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發出之第782/89地籍圖內以定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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