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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為公共利益擬規劃作街道使用之內港五號A碼頭地段不包括在水域公產制度內,故有必要重新界定港口之區域。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內港沿岸之闊度由靠近五號A碼頭所規劃之街道限定。
第二條——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號訓令第二條所述之第一號圖,由成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附圖取代。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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