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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本地護理人員為已在本地區設立之衛生中心之有效運作所不可缺少者,而有急切需要使該等人員在社區健康方面專門化;
鑑於所開展之培訓,不論在時間或學習計劃內容上,均應與本地區之需要相配合。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在衛生司技術學校內設立社區健康護理專門課程,其教學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表內。
第二條——一、符合下述條件者,均可投考就讀該課程:
a)具備一般護理課程或同等課程之學歷者;
b)具備至少兩年專業經驗者。
二、在甄選試中取得合格成績,且屬本地區衛生範疇之公共部門編制者,有報讀之優先權。
第三條——組成該課程之科目及實習大綱,經衛生司司長建議及獲得教學委員會之有利意見後,由總督核准之。
第四條——完成該課程且取得合格成績之學生,將獲頒發在澳門具有一切效力之社區健康專科護士文憑。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科目 | 節數 | 實習範圍及對象 | 週數 |
行政 | 30 | 行政 | 3 |
教育學 | 30 | 教育學 | 3 |
人類暨社會學 | 30 | 初步衛生護理 | 12 |
生物統計學 | 40 | 評估會議 | 1 |
護理基礎 | 20 | ||
資訊入門 | 30 | ||
發展心理學 | 40 | ||
羣體心理學 | 20 | ||
流行病學 | 30 | ||
基本環境衛生 | 30 | ||
社區健康護理 | 240 | ||
總計 | 54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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