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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92/M號法令

二月二十四日

鑑於將葡萄牙遠東傳教會傳教士之退休制度之行政及財政管理交由財政司負責為初期所設想之過渡性解決方法;

鑑於在處理有關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退休制度之問題方面,澳門退休基金會為有經驗之專門機構,且無須預先修改其章程,已有能力支付傳教士之退休金;

鑑於將財政司處理該等行政及出納之負擔轉予澳門退休基金會負責,可促使傳教士之退休分支系統之管理有更良好之運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八月二十九日第81/88/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九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八條

本法規所指人員之退休系統之行政及財政管理歸澳門退休基金會負責。

第九條

本法規無規範者,適用經適當配合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之規定。

第二條——為支付因施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每年應在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一章「退休/撫卹及退伍」內,登錄轉予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款項。

第三條——本法規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