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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核准鑄造之面值為澳門幣壹元及伍元之新硬幣已於一月二日流通使用;
鑑於根據上述法規第五條之規定,應對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及六月十三日第47/88/M號法令所發行之同等面值之硬幣,訂定停止其法定通貨之期限。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之有利意見及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及六月十三日第47/88/M號法令規定而鑄造之面值為澳門幣壹元及伍元之硬幣,由 本法規公佈日起五個月後,將失去法定通貨及清償力。
第二條——將上條所述硬幣更換成紙幣或新硬幣,應在所指期限內到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總行或各分行辦理,且該信用機構有義務在該期間告滿後之一個月內繼續更換之工作。
一九九二年二月七日通過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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