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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修正衛生司技術學校所教授之護理專科課程之教學計劃,以便迅速地培訓本地區所缺乏之專科護士,而該修正係按十月二十九日第215/90/M號訓令所通過之一般護理課程所採用之方法為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規定,命令:
第一條——在衛生司技術學校內設立婦女及生產衛生護理專科課程,其教學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表內。
第二條——(1)符合下述條件者,均可投考就讀該課程:
a)具備一般護理課程或同等課程之學歷者;
b)具備至少兩年專業經驗者。
(2)屬本地區公共衛生機構編制且在甄選試中取得合格成績者,有報讀之優先權。
第三條——組成該課程之科目及實習大綱,經衛生司司長建議及獲得教學委員會之有利意見後,由澳督核准之。
第四條——完成該課程且取得合格成績之學生,將獲頒發在澳門具有一切效力之婦女及生產衛生護理專科護士文憑。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科目 | 節數 | 實習範圍及對象 | 週數 |
行政 | 30 | 行政 | 3 |
教育學 | 30 | 教育學 | 3 |
人類暨社會學 | 30 | 孕婦: | |
生物統計學 | 40 | ——門診 | 2 |
護理基礎 | 20 | ——住院 | 2 |
資訊入門 | 30 | 婦科 | 2 |
新生兒護理 | 50 | 產房 | 8 |
生產護理 | 260 | 產後婦女 | 2 |
心理學 | 50 | 新生兒科學 | 2 |
共 | 540節 | 共 | 24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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