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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GM/92號批示

公報編號:

3/1992

刊登日期:

1992.1.20

版數:

198

  • 訂定甄選及招聘私人保安人員之基本原則。
被廢止 :
  • 第20/2007號行政法規 - 制定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 :
  • 第54/91/M號法令 - 訂定私人保安企業業務之經營及稽查規則。
  • 第4/GM/92號批示 - 訂定甄選及招聘私人保安人員之基本原則。
  •  
    相關類別 :
  • 私人保安企業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0/200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GM/92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為遵守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一條規定,有需要訂定甄選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員的基本原則;

    鑑於該等原則旨在確保載於上述法規內關於私人保安人員的錄取要件的規定獲得遵守,及保證用作核實擬投身該行業的人是否適合擔任職務的甄選規則得到遵守;

    基於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命令:

    1.甄選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員時,應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 通過檢查擬投身私人保安行業的人的一般身體狀況、視聽能力及精神狀態,核實其身心是否適合擔任有關職務;
    ˙ 通過筆試核實擬投身私人保安行業的人是否充分理解保安人員的任務及職責,筆試包括以下範圍:
    ˙ 中文或葡文,通過考試檢測擬投身保安行業的人的口語及書寫的表達能力;
    ˙ 有關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及司法警察司的組織和職務的一般知識;
    ˙ 全面掌握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所訂定的私人保安企業的業務制度,尤其須理解該法規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特別義務。

    1.2.1容許通過輸入外勞程序而投身私人保安行業的具專業經驗或技術專長的人,在知識考試中以英文作答。

    2.為適用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六條C項的規定,私人保安企業應呈交下列文件,以證明有遵守本批示所訂定的規則:

    ˙ 有根據第1.1款進行檢查的醫生證明;
    ˙ 筆試文本的影印本。

    3.已配備私人保安人員的企業應開辦培訓課程,讓該等人員掌握本批示所規定的知識;該等人員應於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前,證明已掌握該等知識。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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