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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為遵守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一條規定,有需要訂定甄選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員的基本原則;
鑑於該等原則旨在確保載於上述法規內關於私人保安人員的錄取要件的規定獲得遵守,及保證用作核實擬投身該行業的人是否適合擔任職務的甄選規則得到遵守;
基於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命令:
1.甄選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員時,應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1.2.1容許通過輸入外勞程序而投身私人保安行業的具專業經驗或技術專長的人,在知識考試中以英文作答。
2.為適用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十六條C項的規定,私人保安企業應呈交下列文件,以證明有遵守本批示所訂定的規則:
3.已配備私人保安人員的企業應開辦培訓課程,讓該等人員掌握本批示所規定的知識;該等人員應於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前,證明已掌握該等知識。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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