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通過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為石油產品之儲存及其工業處理之管制工作設定了條件,使該等工作能在必要之安全條件下進行。
在該法令經兩年之生效後,發覺到其中之一項規定限制過嚴,因而有需要對其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通過之規章第十七條f)項之條文修改如下:
f) 在同一油塢內第一類產品之油庫總儲存量不得超過二萬立方米,第二類產品不得超過四萬立方米,第三類產品不得超過五萬立方米。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