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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3/91/M號訓令

十一月十八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法令對本地區公共機關採用徽號和標誌已訂定若干原則。

鑑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已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9/90/M號法令之規定轉為一公共自治機構;

此外,考慮到該綜合醫院有需要由一個符合其職能形象的合適標誌以作識別的重要性。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着令如下:

獨一條——准許仁伯爵綜合醫院使用附於本訓令之標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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