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多條條文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作出修改;
鑑於有需要更改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的登記表、選民登記冊、啟用語和結束語的模式以及自然人登記轉移的表格;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着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修改之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所指附同本訓令之一至八模式。
第二條——撤銷六月二十九日第111/8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