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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91/M號訓令

九月九日

第一條

採用授課單位(*)制度組織十一月十二日第68/90/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所定之各項課程。

*授課單位——按各學科情況所需,設定十數或以上課堂節數為一授課單位。)

第二條

第一條所述之課程期限及學科結構載於本訓令組成部份的附件內。

第三條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八條所述之各警官培訓課程的實習於有關課程的最後學年進行,實習地點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或與課程相應的紀律部隊,或其他適當的機構。

二、各項實習的開始及期限,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建議下,每年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三、實習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領導下進行,其計劃表經與有關部隊協調後,由校長制定。

第四條

一、學士學位(LICENCIATURA)的學分,按以下方式計算,採用四捨五入,以整數表示:

(d-1)X(AC)+E

d

d = 正常課程期限。

AC = 按頒授學位所需之授課單位而設立的學科的平均分;採用四捨五入,以整數表示。

E = 實習總分;採用四捨五入,以整數表示。

二、用於計算AC的係數,全年學科為2,半年學科為1。

第五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課程的總分為一個只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的專業學分。

第六條

一、本訓令所訂者由91/92學年度超實施。

二、於90/91學年度修讀各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將於91/92學年度修讀一過渡編排的課程,以銜接新的學科編排,其學習計劃將由澳督以批示核准。

第七條

撤銷一月十六日第9/89/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佈

附件一

Curso de Polícia de Segurança Pública

治安警察課程

1. 正常課程期限:四個學年, 隨後進行專業實習。

2. 頒授專業學位所需之條件:

a)授課單位(* 136
b)訓練及警務操練時數 544
c)體能訓練時數 640
d)語言時數 1472

3. 授課單位的分配:

a)數科及電腦 9
b)物理及化學 8
c)組織、策略及後勤學 8
d)材料及射擊 4
e)警務技術 10
f)地球及空間科學 4
g)經濟、管理及行政 7
h)電子工程學 3
i)社會政治學及法律 56
j)職業道德 2
k)實習 25

*授課單位——按各學科情況所需, 設定十數或以上課堂節數為一授課單位。 )

附件二

Curso de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水警稽查課程

1. 正常課程期限:四個學年, 隨後進行專業實習。

2. 頒授專業學位所需之條件:

a)授課單位(* 139
b)訓練及警務操練時數 512
c)體能訓練時數 640
d)語言時數 1472

3. 授課單位的分配:

a)數科及電腦 10
b)物理及化學 8
c)組織、策略及後勤學 4
d)材料及射擊 2
e)警務技術 6
f)航海科學 10
g)航行及船隻結構設計 8
h)機械術語及運作及損壞檢修 1
i)經濟、管理及行政 7
j)社會政治學及法律 51
k)職業道德 2
l)實習 25

* 授課單位——按各學科情況所需, 設定十數或以上課堂節數為一授課單位。 )

附件三

Curso de Sapadores Bombeiros

消防技術官課程

1. 正常課程期限:四個學年, 隨後進行專業實習。

2. 頒授專業學位所需之條件:

a)授課單位(* 166
b)訓練及警務操練時數 448
c)體能訓練時數 384
d)語言時數 608

3. 授課單位的分配:

a)數科、電腦及圖像表示 43
b)物理及化學 28
c)組織 1
d)土木工程 46
e)電子工程 4
f)經濟、管理及行政 8
g)社會政治學及法律 10
h)職業道德 1
i)實習 25

* 授課單位——按各學科情況所需, 設定十數或以上課堂節數為一授課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