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g項的規定,立法會制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九、六十一、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五及一百七十九條條文改為:
一、在租借批給合約內得引進特別條件,尤其是訂定溢價金,以維護本地區利益或第三者權利。
二、訂定溢價金金額的方式,其程序及結算是總督所訂補充法例的對象。
三、在訂定溢價金時將考慮及土地的所在,批給的用途,溢價,須承擔或將要承擔的成本,特別是源自購置不動產、進行填土及其他基建工程或將需撥歸本地區的社會設施,或被承認作社會用途的社會設施等的成本。
一、租賃期應在有關批給的批示內訂明,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二、......
三、......
一、有償租賃批給當屬確定性時,將透過任何批給權利人或共有權利人向有關機關遞交的聲明以十年為一期續期。
二、可能受批給期限告滿所影响的權利人,亦可作出上款所指聲明。
三、當屬不能分割或以分層方式興建的樓宇,批給的續期亦適用於涉及所有參予者及以租賃方式批給的地段上所興建樓宇的其他共有人。
四、二款所指續期需繳付特別稅項,其金額、程序和了結,將在顧及第五十一條二款所指準則下,由總督以補充法例訂定。
五、一款所指聲明,不能在期限告滿的六個月前提出。
一、在租賃批給合約內得引進特別條件,尤其是訂定溢價金,以維護本地區利益或第三者權利。
二、第四十八條二及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溢價金的訂定。
一、年租是按補充法例所規定而一次過繳付。
二、當合約所訂每一段限期告滿或獲批准作其他形式使用時,得修訂租金。
三、租賃期限應在有關合約訂明,並不得超過五年。
四、每次續期不應超過兩年。
五、為發生修訂租金的效力起見,得將租賃期分為數段辦理。
一、......
二、......
三、(撤消)
一、上條一款所指決定將按有關情況送達出價最高的叫價人或申請人,以便由送達日起計二十天期限內聲明是否接受批給。
二、批給經接受後,批示將在《政府公報》刊登並指明批給被接受。
三、以上各款規定,適用於批給的檢討。
一、在租借批給方面,財政司由批示刊登之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將交給憑單與承批人或申請人,以便在十天內繳付用益權費用。
二、在租賃批給方面,有意者應以存款方式繳存相當於十二個月的租金作保証,且按照上款所規定的期限及方式進行。
三、批給者可批准以銀行擔保或其他可接納的償還能力證明來代替現金的存放。
批給合約是以第一百二十五條二款所指批示證實。
上條所指批示,在法院內外,作為地段認別和批給所說明情況的證明。
須撥歸本地區的地段,由在《政府公報》所刊登的總督批示訂定。
一、財政司可主動將臨時性租借或租賃在物業登記局登記,費用則由承批權利人或批給所引致的權利人承担。
二、上款所指權利人以及一如本法律所訂明的其他關係人,同樣有法定權利申請登記。
物業登記局主動通知第一百一十二條所指機關和負責編制及維持紀錄,擁有批給登記主要資料的機關。
一、按上款規定,經提出利用的證明後,批給就轉為確定性。
二、在履行合約內某些責任後或對其履行作出適當保證後,批給方可轉為確定性。
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性批給是在批給登記內註記。
一、在按照本法律所規定的任何權利人、共有權利人、債權人或其他有意者的申請下,確定性有償批給的續期,是以附註方式登記。
二、申請書應附同第五十五條一款所指而經第一百一十二條所提的機關登記的聲明書副本。
三、續期以及與之有關的行為豁免稅項、手續費及費用。
一、臨時性批給期間,因死亡或活人之間的行為,以有償或無償而引致的移轉情況,是以總督批示,法院裁定或立契官公署繼承人資格證明書證實,而後兩者應事先取得批給人的許可。
二、在確定性批給期間,因死亡或活人之間的行為,以有償或無償而引致的移轉情況,是按不動產的移轉方式行之。
一、......
a)………………………………………
b)………………………………………
二、下列情況被視為放棄申請:
a)………………………………………
b)申請人或投承人不遵守第一百二十六條一及二款的規定。
一、須登記者:
a)臨時性及確定性批給與其續期;
b)…………………………………………
c)…………………………………………
二、......
三、......
四、......
五、第五十五條所指聲明的証明文件成為批給續期登記的足夠效力依據。
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及五十九條分別改為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條。
一、確定性租賃批給其有關期限於本法律生效日已告滿者,視為自動續期,期限為十年由有關告滿日起計。
二、每十年期的續期,須繳付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四款所指的特別稅項,該稅項將按同一規定內所提及的補充法例訂定的方式征收。
三、一款所指續期的附注是在遵守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下主動進行,而單純因期限告滿而影響的注記則視為有效。
四、但臨時注記由本法律生效日起計,繼續維持六個月,而不妨碍根據可引用法例所規定應維持該情況者。
一、由本法律修訂的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及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連同適當配合,即時施行於已公佈核准批示的現存批給案卷或批給的檢討。
二、為批給或所引致情況的登記效力,對上款所指的案卷,承批人在有關申請書內作出的聲明,被視為獲接受的充分証明。
一、由本法律生效日起計,第四條所包括的承批人應在六個月期限內進行登記。
二、期限告滿後,并無進行登記的承批人將被通知,以便在二十日期內對遺漏作出申請或解釋。
三、倘仍不遵守或所提出的解釋不被接納時,批給的批示可被宣告無效,而倘屬確定性批給的檢討時,案卷即歸檔。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