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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91/M號法令

七月一日

十月十五日第62/90/M號法令,從行政暨公職司收回其在協助行使對澳門地區各市政廳行政監督方面之職責及權限。

按目前之情況有必要恢復以前之架構,將上述職責及權限交還給該司。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十五日第62/90/M號法令予以廢止,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第二條b)項及第六條a)及b)項恢復生效。

第二條——本法規由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