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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960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發出的第3 361/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E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廢止三月二十五日第22/91/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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