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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56/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2/1991
刊登日期:
1991.3.25
版數:
1243
調整居屋發展合約制度,規定承諾購買者獲得購買現成房屋津貼之收入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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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111/96/M號訓令
- 對求取津貼之房屋預約買受人,調整其月收入限額,該等房屋係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而興建者——廢止三月二十五日第56/91/M號訓令。
相關類別
:
經濟房屋的津貼
-
房屋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1/96/M號訓令
廢止
第56/91/M號訓令
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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