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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1/M號法令

一月二十八日

本地區、東方基金會和葡國文化暨語言學會(ICALP),透過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公契,設立一非牟利團體,名為「東方葡國學會」(IPOR)。

鑑於本地區參與東方葡國學會的組成,以及與它所合夥的機構的性質和目的 ;

鑑於東方葡國學會所奉行的突出宗旨,以及可以代表澳門在印度洋及太平洋地區的發展和肯定的重要角色;

又鑑於按東方葡國學會的組織章程,其義務是與本地區和當地行政當局合作,提供其範圍的服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

為著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稅務性質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條例所載的,茲聲明東方葡國學會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第二條

(聲明效力的終止)

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及有關的福利,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a)該學會之解散;

b)澳門總督的批示,倘學會放棄奉行整體利益的宗旨或與政府合作,以致與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不符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