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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教育司現行的編制內有一個學校督導員職位,其職權為注視及監察學前教育及初小與中葡教育等機構內教師之教學工作。
但學前與初小教育之目標及其組織是不同的,應有不同程度職責的職位使其專門化,因此,在教育司人員編制上增設兩個學校督導員職位,繼續現時具有協調工作的職位。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載於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號訓令附表之教育司人員編制內增設兩個學校督導員職位。
二、由本法令設立之職位,其結構與八月十三日第45/90/M號法令第一及二條所指相同。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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