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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M號法令

一月十四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請查閱:公職法律制度

第一條

(制度)

在不妨礙特別法例規定的情況下,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自治機構分配居住單位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須繳付按下列條文規定方式計算之月租。

第二條

(租金之計算)

一、倘房屋或單位備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應之傢俬,則基礎租金相當於薪俸、薪金或退休及撫卹金之3%;反之,則為2%。

二、倘住客及其配偶或相等身份之人士均受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自治機構,租金的釐定將根據較高之薪俸、薪金或退休金及撫卹金作標準。

三、在不妨礙下條條文的情況下,與住客同住的人士無需繳付租金,但喪失倘有法律賦予房屋津貼之權利。

第三條

(特別情況下租金之計算)

一、當住客的配偶、相等身分之人士或家庭其他成員與住客同住而同時收取相等或高於公務員職程的最低月薪時,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之百分率將按該情況之人數每一人加2%。

二、倘有上款所預料的情況的人士存在,應由住客通知負責分配居住單位機構,並於下列任何一項情況發生後三十天內進行:

a)*

b) 接收鑰匙日開始;

c) 在租約期內,發生上述情況日開始。

三、倘不進行上款所指之通知或虛報,住客將要支付有關之差額,同時業主有權以簡單通知終止合約。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

(付款制度)

一、租金的支付由所屬機構或負責發出有關薪酬之機構主動在住客之薪酬中扣除。

二、除入住的首月,倘入住少於十五天無需支付租金外,租金永遠以整月計算。

第五條

(生效)

本法令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