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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90/M號法令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法令之目的在於使一九九一年度本地區之總預算案得以實施,其制定是按照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90/M號法律所定之方針並作為政府於下個經濟年度繼續其經濟及社會政策上所遵照之基本方針。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地區總預算案之實施)

一九九一經濟年度本地區之總預算案經核准並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此預算案為本法令之一部份並經財政司司長簽署。

第二條

(預估收入及其使用)

各項稅款,直接稅及間接稅以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預估為$4,975,919,900.00;在一九九一年內,將按照有關之法例規定征收,按照現行之法例,其收入應用作支付同一年度之費用。

第三條

(地米及租金)

於一九九一年內,向本地區繳納之地米或租金,倘其全年之金額低於澳門幣五十元將不予征收。

第四條

(費用)

一九九一經濟年度預算開支總額定為澳門幣 $4,975,919,900.00。

第五條

(專有預算)

各自治機構於一九九一年度的收入預估為澳門幣 $801,746,900.00,此等收入應用經合法許可並載明於下列每一自治機構之專有預算內之開支:

a)海島市政廳$27,463,600

b)學生福利基金$16,900,000

c)居屋貸款優惠基金$4,316,000

d)工商發展基金$26,740,000

e)旅遊基金$22,294,500

f)澳門社會工作司$5,272,100

g)澳門文化司署$16,795,500

h)澳門市政廳$109,569,100

i)司法警察司福利會$246,500

j)治安警察廳福利會$12,208,200

l)海事署福利會$1,265,000

m)澳門公職人員福利會$4,948,100

n)政府船廠$31,790,000

o)澳門郵電司$66,214,100

p)司法登記暨公證總庫$5,928,100

q)澳門政府印刷署$20,089,000

r)退休恤金基金會$85,842,600

s)體育總署$593,600

t)社會保障基金$126,139,200

u)社會重返基金$41,200

v)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207,660,400

x)澳門房屋司$9,430,100

第六條

(追加預算)

各自治機構及市政廳於經濟年度內呈交之追加預算,只可使用往年度之盈餘,並列入設立收入新項目之撥款及提高法定收入預估額又或提高預算撥款,但不得以超出初期預估數額之超額徵收部份作為追加預算之費用。

第七條

(預算撥款之使用)

一、每項所指定撥款之金額不得用作有關預算項目以外用途。

二、在人員費用之項目內,可使用之款項需於每月計算及將各項目之明細表送交財政司,以留作日後按所列項目使用款項。上述可使用之款項不得用作其他章節項目之追加,除非經由財政司之建議,並獲得總督之核准。

三、使用預算撥款時,應嚴格遵守節約及經濟原則,以最少之費用獲得最大之收益及效率。

第八條

(十二分一之規則)

一、於一九九一年,應遵守十二分一之規則。除非有關部門在有合理解釋情況下及經聽取財政司之意見,並預先獲得總督核准,才可預支指定在本地區總預算冊內撥款之十二分一之全部或部份。

二、免除十二分一的規則:

a)需立即使用的追加或登記之款項;

b)有關投資計劃及行政發展之費用;

c)金額少於$ 120,000.00之撥款;

d)支付在某日到期的每月固定負擔,或支付因實施施工或添置財產及服務合約而引致的開支。

第九條

(運作的一般支出)

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各部門運作的一般費用支出,透過各項精簡行政計劃,避免增加同類性質的費用。

第十條

(經費的分配)

對整體經費,須經聽取財政司意見,並按照預算案修訂的法規,將有關款項分配予經濟及功能分類適當項目的批示在政府公報刊登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本地區總預算之補助)

一、不直接基於法律及載於本地區總預算內的給予各自治機關或市政廳專有預算之補助及參與,將均分為十二份發放,但若由上述機關提出須全部或部份預支的充份理由、且可根據本法例第八條批准時不在此限。

二、各自治機關或市政廳,每月只能申請第一款所指的款項,該款項即使在十二份之一的限額內,為對機關的活動所必需。有關申請書應連同該月份的支出計劃書,亦應指出現存可供使用、屬以前提取或屬本身收入之款項。

第十二條

(預算之兌換率)

在實施本地區總預算時所使用之兌換率維持以澳門幣一元兌十七士姑度零五十分,當與里斯本的澳門庫房有關及要把以士姑度定價的責任轉為本地貨幣時,則按適用法例訂定。

第十三條

(生效)

本法例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