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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倘私人大廈之停泊車輛地方在本法律生效日前尚未使用,而將按照以下條文之規定來使用時,豁免繳交都市房屋稅。
二、倘屬多幢樓宇併合,就給予都市房屋稅稅率百分之五十的優惠。
一、應以下列方式使用現有大廈的停泊車輛地方:
a) 由該樓宇管理處管理;
b) 由將為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管理;
c) 交由澳門泊車公司管理。
二、不論所採用的是哪一種方式,都應每年向有關機關提出證明,以便確認豁免都市房屋稅之權利。
一、在本法令範圍內使用之停泊車輛的地方應遵守現行對公眾停車場之法律規定。
二、經營該等泊車地方的機構將制定經營的收費方式以呈交政府批准。
本法令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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