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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7/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90

刊登日期:

1990.11.12

版數:

4130

  • 修訂澳門保安部隊一九九一/一九九三年度人員編制及職位數目--撤銷五月二十三日第40/88/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42/92/M號法令 - 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  
    廢止 :
  • 第40/88/M號法令 - 修訂澳門保安部隊各單位人員團體職位數目。
  •  
    相關法規 :
  • 第13/8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治安警察廳章程--撤銷六月三十日第二一/八一/M號法令。
  • 第14/86/M號法令 - 核准水警稽查隊章程--撤銷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九一二六號訓令及終止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四八八八○號法令在本地區實施。
  • 第15/8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消防隊章程--撤銷七月七日第二二/八一/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92/M號法令 廢止

    第67/90/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二日

    澳門保安部隊(FSM)為了面對因一般稱為大型建設的各項基本建設投入服務而會增加的需求,將在短期內作好質與量上的準備。

    此外,為了有效及適時地應付本地區躍進發展所帶來工作量上的增加,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內部重組必然引致給予本身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

    不但顧及到上述的因素,更加承認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為履行其職務而需有適當、專門及必要的長期性準備,經進行研究,所得的結論是,於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五年期間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人員編制基於需要而分為兩階段更改:

    第一階段,包括1991/1993三年;及

    第二階段,1994/1995兩年。

    本法例制定1991/1993三年內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編制內職級和職位的數目。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二月八日第13/86/M號法令核准的治安警察部隊章程第六十一條所指附表b所載各人員編制內各職級的職位數目更改如下:

    I—— 一般編制

    A ——男隊員

    名稱 職位數目
    1991 1992 1993
    警務主任 5 7
    總警司 10 11 12
    警司 20 24 26
    區長 51 65 69
    副區長 113 138 147
    高級警員(即現稱助理警員) 221 267 281
    警員 1 746 2 037 2 204

    IV—— 無線電裝配警員編制

    名稱 職位數目
    1991 1992 1993
    區長 1 1 1
    副區長 3 3 4
    高級警員(即現稱助理警員) 4 5 6
    警員 8 9 10

    第二條—— 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五十四條所指附表b所載各人員編制內各職級的職位數目更改如下:

    I——一般編制

    A——男隊員

    名稱 職位數目
    1991 1992 1993
    警務主任 3 4 4
    總警司 3 4 5
    警司 6 7 8
    區長 20 23 25
    副區長 57 61 66
    高級警員(即現稱一等警員) 166 175 184
    警員 522 582 647

    B——女隊員

    名稱

    職 位 數 目
    1991 1992 1993
    警務主任 1 1 1
    總警司 1 1 1
    警司 2 2 2
    區長 3 3 3
    副區長 6 7 7
    高級警員(即現稱一等警員) 14 15 16
    警員 50 60 70

    II——機械士警員編制

    名稱 職 位 數 目
    1991 1992 1993
    區長 1 1 1
    副區長 2 2 2
    高級警員(即現稱一等警員) 10 10 10
    警員 18 18 18

    第三條——二月八日第15/86/M號法令核准的消防隊章程第四十五條所指附表b所載人員編制內各職級的職位數目更改如下:

    名稱 職位數目N.º de lugare

    1991

    1992 1993
    隊長 1 1
    副隊長 1 1 1
    副總主任(即現稱助理區長) 3 4 4
    主任(即現稱一等區長) 4 6 6
    區長 13 15 17
    副區長 48 52 56
    高級消防員(即現稱助理消防員) 92 100 108
    消防員 395 470 540

    第四條——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撤銷五月二十三日第40/88/M號法令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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