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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6/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90

刊登日期:

1990.11.12

版數:

4130

  • 關於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號法令第五一條一款所指核數師必須在財政司登記。
被廢止 :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6/89/M號法令 - 訂立保險業務新法例--撤消十二月廿八日第50/81/M號法令。
  • 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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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核數師及會計師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97/M號法令 廢止

    第66/90/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二日

    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規定,保險公司之常年會計項目應成為核數師公司對外稽核的對象。

    鑑於透過立法而產生的本地區法律體制,規定核數師公司於財政司註冊,並有多間此類型公司在該處註冊,因而需要對合資格的核數師的任用加以保障,並藉此有助於實質上加強對保險活動之監察。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為執行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一款之規定,只有已於財政司註冊之核數師公司被視為可選擇的。

    第二條——本法令適用於各保險公司一九九零及續後經濟年度之常年賬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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