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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3/90/M號法令

九月十七日

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通過重型客車之類別及技術特徵規章。

但經查核公佈於規章內之第一條o項所載之方程式與原文不符。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通過之重型客車類別及技術特徵規章第一條o項所載之方程式,修訂如下:

N ≤ min (A+ S1 , PT-PV-100V-75Bx )
Sap Q

第二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