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通過重型客車之類別及技術特徵規章。
但經查核公佈於規章內之第一條o項所載之方程式與原文不符。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通過之重型客車類別及技術特徵規章第一條o項所載之方程式,修訂如下:
N ≤ min | (A+ | S1 | , | PT-PV-100V-75Bx | ) |
Sap | Q |
第二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