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葡文名為(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為 (MACAU HORSE RACING COMPANY, LTD.),遵照批給合約第四條三款的規定呈交賽馬暨博彩規章予政府審核;
鑑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給予有利意見;
經濟事務政務司合行使澳門憲章第一六條賦予的權力及按照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一條1項的規定,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屬於本訓令一部份的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
第二條——撤銷九月四日第160/89/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
一、本規章適用於由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專營公司所經營的賽事及以賽果為據的互相博彩。
二、國際認可賽馬機構所採用的規例倘與本規章無抵觸者均對本澳賽馬適用。
一、專營公司是組織和領導賽事的及互相博彩電算機的紀錄和運算的準確性的唯一負責人。
二、在不妨礙按批給合約規定向政府負責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得通過給予許可,把賽馬和互相博彩的組織和管制委託予其他人士/機構。
本規章所用詞句有如下解釋:
授權代理人 | 馬主指定作為其代表的個人 | |
經銷人 | 按批給合約的規定,由專營公司核准在馬場場地以外銷售互相博彩彩票和彩票的人士/機構。 | |
軟性飼料 | 按賽事委員會的規定在每場比賽之前餵予馬匹食用的輕量飼料。 | |
化驗師 | 由賽事委員會委任,化驗從馬匹體內抽取的樣本或進行任何其它與馬匹有關的化驗工作的人士/機構。 | |
投注 | 一名投注者為在一或多場比賽中挑選一或多匹馬匹并有機會贏取彩金而作出的行為。 | |
過關投注 | 獨贏、位置或連贏的投注方式,其內投注者准許專營公司將其有權收受的彩金或退款投入其預先挑選的續後場次。 | |
馬膽投注 | 一種投注方式,其投注者選定一或多匹馬匹與其它馬匹構成投注組合。 | |
串拖投注 | 一種投注方式,其投注者選定一或多匹馬匹與其它所有馬匹構成投注組合。 | |
複式投注 | 一種投注方式,其投注者挑選數匹馬匹列入一投注組合。 | |
投注單位 | 每一投注種類用以計算彩金的最低款額。 | |
投注者 | 持有投注彩票的十八歲以上人士。 | |
見習騎師 | 持有賽事委員會所簽發策騎許可的未滿二十三歲人士。 | |
投注彩票 | 經投注終端機生效的,用以記錄一或多種投注方式的票據。至於電話投注,“電話投注”一詞具有同一文義。 | |
損毀彩票 | 撕毀或經塗毀以致其上記錄的資料難以辨認的投注彩票。 | |
無效彩票 | 不符合本規章所訂條件的投注彩票。 | |
彩池 | 按每項投注種類而記錄的有效投注總金額。 | |
凈得彩池 | 經扣除按批給合約規定撥予專營公司的佣金的彩池。 | |
特獎 | 給付選中指定場次每場頭馬的六環彩投注者的額外獎金。 | |
賽期表 | 經專營公司建議并由批給人通過的賽事年度計劃。 | |
騎師 | 賽事委員會所簽發策騎准照的持有人。 | |
代替馬匹 | 為投注目的,當所投注的一或多場賽事出現一或多匹馬匹退出時,為大熱門、第二熱門或第三熱門馬匹。 | |
跑入位置馬匹 | 根據本規章規定,視乎每項投注方式,得以跑入名次有資格分享彩金的馬匹。 | |
勝出組合 | 每一投注種類中的勝出投注。 | |
賽事委員會 | 最少由三名由專營公司指定的成員組成,負責組織、領導及監督與賽馬有關一切事宜的機構。 | |
賽事監場 | 擔任賽事委員會指定職務的專營公司幹事。 | |
專營公司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參賽馬匹 | 宣佈有資格出賽的馬匹。 | |
讓磅賽事 | 乃指一場賽事,其中一或多匹馬匹負額外重量(讓磅),以使所有參賽馬匹的勝出機會均等。 | |
無效賽事 | 按本規章規定取消的賽事。 | |
政府代表 | 由政府委任,負起適用法例規定的職責的人士。 | |
彩金 | 按每項投注單位計算給付獲勝彩票持有人的款額。 | |
D.I.C.J. | 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 |
覆述 | 由專營公司職員就投注者所作出的經磁帶錄音的電話投注而作出的口頭覆述,覆述包括投注種類,賽事場次,選擇的一或多匹馬匹及每項投注金額。 | |
不受歡迎人士 | 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司長決定,禁止進入比賽設施及場地的人士。 | |
出閘錯誤 | 司閘員按本規章規定取消的出閘。 | |
大熱門 | 獨嬴彩池中獲最多投注的馬匹。倘二或以上馬匹獲相同投注金額,大熱門為賽事秩序表中編號較低的馬匹。 | |
司閘員 | 負責賽事出閘事宜的專營公司幹事。 | |
過磅員 | 負責騎師過磅事宜的專營公司幹事。 | |
跑道監察員 | 負責跑道的標記和保養事宜的專營公司幹事。 | |
評磅員 | 負責騎師配磅事宜的專營公司幹事。 | |
終點照片 | 馬匹抵達終點時自動拍攝的照片。 | |
幹事 | 由專營公司指定擔任與賽事有關職務的任何人士。 | |
馬場 | 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觀眾席、辦事處及與批給目的相符的其它附設部門。 | |
報名 | 馬匹馬主或其授權代理人為馬匹參加某項賽事而作出的行為。 | |
評判員 | 負責公佈每場賽事的名次的專營公司幹事。 | |
准照 | 賽事委員會發出的容許持有人操練或策騎馬匹的證書。 | |
投注地點 | 在馬場內外可接受投注的地方。 | |
關 | 必須選擇一或以上場次的投注方式內的每一場次。 | |
提名人 | 以其名義為馬匹報名參賽的人士。 | |
馬匹亮相圈 | 向公眾展示馬匹的地方。 | |
安慰獎 | 給付投注孖寶而選中首關第一名次關第二名的投注者的款額。 | |
馬主 | 擁有馬匹所有權的個人或集體。 | |
處分 | 取消資格或名次,暫停、開除或罰款。 | |
退款 | 退回投注者的生效後但按本規章規定無被列入有關彩池的投注款額。 | |
正式紀錄 | 應用於投注彩票時,指電腦紀錄,應用於電話投注時,指覆述的錄音。 | |
賽事規章 | 管制賽馬的進行和管理的一系列規則。 | |
退出 | 馬匹退出宣佈參賽某場賽事。 | |
投注終端機 | 發出投注彩票的裝置。 | |
電算機 | 記錄每場賽事的投注總額及有關賽果和彩金并將之向公眾展示的電腦裝置。 | |
練馬師 | 賽事委員會簽發的操練比賽馬匹准照的持有人。 | |
覆磅完畢 | 評判員宣佈某場賽事賽果確實而發出的訊號,訊號發出後有關彩金可以派發。 |
一、與賽事有關的一切事宜的組織、領導和監察均由專營公司委任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賽事委員會負責。
二、賽事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有如下權限:
a)向批給人建議批准年度賽期表及任何賽日的倘有更改或取消;
b)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通知每一賽日秩序表及其任何變更例如任何一場次的取消;
c)經審查後發出、拒發或註銷騎師或練馬師准照與及見習騎師及副練馬師許可;
d)按本規章規定接受、拒絕或註銷馬匹的登記和報名;
e)批准或拒絕接納關於任何幹事的聘用建議;
f)對涉及賽事的一切事宜進行調查和作出決定,但不妨礙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在該範圍的權限,并須顧及法律涉及澳門地區獸類競賽刑事違犯方面的規定;
g)不論有或無監場的報告書或決定,在任何時刻調查馬匹在跑道上的,操練或競賽期間的表現,但須顧及上條末段的規定;
h)撤回授予賽事監場的權力;
i)倘認為評判員錯誤公佈某場賽事的獨贏或位置馬匹,更正評判員的決定,賽事委員會的更正決定倘在該場賽事當日起計十四天期內作出,效力超逾評判員的決定;
j)就提出於賽事監場的決定的上訴作出決定;
l)審議援引本規章所產生的申訴;
m)在不妨礙適用法律規定下,訂定和規範調查案和上訴案的程序;
n)以適當方式公佈賽事委員會或賽事監場所施行的處分;
o)為順利進行賽事,在本規章範圍內訂定規則或指示,并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p)與賽事的舉行有直接關係的人士執行任務時因行為或疏忽而觸犯或引致他人觸犯規章者,向其施行本規章所定處分;
q)確認或更改及使遵守賽事監場施行的處分;
r)委託本規章訂定的權限;
s)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通知對本規章的所有違犯情事及按p項規定而施行的處分;
t)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建議,把由於行為有礙賽事的順利進行而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的任何人士逐離馬場設施某段時期。
三、賽事委員會應保存關於已批准的聘約的最新紀錄及馬主合約的紀錄。
四、賽事委員會成員有權管理及自由出入觀眾席、處室及用於賽事的其它任何設施。
一、賽事委員會應於每個馬季委任下列幹事:
a)賽事監場主任;
b)賽事監場;
c)評磅員;
d)過磅員;
e)評判員及副評判員;
f)司閘員及副司閘員;
g)跑道監察員;
h)專營公司獸醫。
二、不得兼職,除非預先取得賽事委員會的許可。
三、特殊情況下,并經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司,賽事監場得於賽日委任一名代任人填補任何一個空缺。
四、其他人員由賽事委員會按每個賽日委任。
一、賽事委員會應於每個賽日委任最少三名賽事監場,其中一名任主任,彼倘被分配擔任其他職務,得設定代表人。
二、賽事監場負責領導賽事,例如有權:
a)組織一切賽事準備工作;
b)察覺環境特殊或天氣或場地條件顯示不適宜比賽時,經通知當值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司職員,於每個賽日開始前或後,押後或取消任何一場賽事;
c)在某場賽事開始前或後著令檢驗任何馬匹;
d)著令進行化驗,以便檢查馬匹有無服用受管制物品,甚至押扣馬匹進行觀察;
e)倘驗出存有日常飼料內通常不存在的物品,著令任何已宣佈參賽馬匹退出比賽;
f)進入任何練馬師馬房,當練馬師面前取出餵予宣佈參賽或曾參賽馬匹的飼料樣本,并進行量重以便檢查飼料是否合符標準;
g)飼料樣本經量重後倘不符合軟性飼料的標準時,不讓有關馬匹出賽;
h)按規章規定,著令更換騎師;
i)著令移離本身角度認為不適合的,危險的或不實用的裝備,并處罰使用該等裝備的人員;
j)倘馬匹按規章規定不具備參賽條件,著令馬匹退出某場賽事;
l)賽事開始前,可在例外情況下延長規定的過磅或宣告負磅的時間;
m)處罰對阻止某匹馬匹以其真實能力競賽負起責任的馬主、練馬師、騎師或任何人士;
n)經研訊後,著令曾經接受欺詐性操練或被裁定不在狀態的任何馬匹取消資格;
o)驅逐任何人士離開由其管制的地方,但不妨礙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在該範圍的職責;
p)規範,管制或調查幹事、馬主、練馬師及騎師在馬場內的行為;
q)除有相反規定,規範以上各條所指調查案卷的形式和程序;
r)在比賽場地標貼通告,公佈提出的抗議及其結果;
s)按規章規定,處罰曾觸犯本規章的與賽事有直接關係的幹事;
t)有違反本規章的情事,通知賽事委員會。
三、賽事監場還有權調查其權限範圍內的任何情事及賽事委員會著令由其調查的其它任何情事,經研訊後,由賽事監場施行相應的處分。
四、主任負責領導調查或研訊,并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在任何賽日,倘有人數不足,跑道監察員應委任需要的監場以代替缺席的監場。
六、賽事監場執行職務時有權自由進出應用於賽事的各項馬場設施。
一、評磅員有權按本規章規定配磅,并表列按賽事特徵的所需負磅。
二、每場須讓磅的賽事中的馬匹其負磅應予公佈,而公佈後,負責人所表列的負磅不得作任何修改,除非報名參賽馬匹的名字或讓磅有遺漏或公佈的負磅被錯誤轉錄或傳達而經賽事委員會給予書面許可作更正。
三、上款末段所作修改應於公佈翌日中午十二時前進行。
一、過磅員有責任在每場賽事前為參賽騎師量重,并將參賽馬匹名單提供予司閘員。
二、過磅員亦有責任確保關於額外負磅或馬匹裝備或顏色的任何變更已在賽事秩序表內指出,及檢查馬匹的裝備是否妥當。
三、過磅員還有責任著令有關表上作出涉及由於讓磅或過當負磅或更換騎師或任何參賽馬匹棄權而引起的更正。
四、賽事結束後,過磅員應通知評判員“覆磅完畢”及“覆磅完畢”訊號可以發出。
五、每個賽日完結後,過磅員應將加重物交還,并遞交關於該賽日的詳細報告書。
一、評判員將使用為其而設的廂座,并經分析終點照片後負責公佈任何賽事的名次。該項決定應單憑馬匹抵達終點線時馬鼻的位置而作出。
二、評判員得在覆磅完畢訊號前更正任何錯誤,但更正須經賽事監場確認。
三、評判員還得在賽事結束後五天期內,按本規章規定更正任何錯誤,并應將其決定呈交賽事委員會。但該決定并不影響彩金的派發。
四、賽日結束後,評判員應遞交載有每場賽果的報告書。
一、司閘員負責召喚騎師及安排參賽馬匹進入抽籤決定的閘廂,并發出起步訊號。
二、在每場賽事舉行前,司閘員應獲提供參賽馬匹名單,而馬匹應於秩序表上所定時間抵達跑道。
三、參賽馬匹應按照司閘員的指示,進入抽籤取得的位置抽得一號或最低編號的馬匹排在右方,其餘馬匹順序向左排。
四、司閘員應著令不進入抽籤位置的或顯示不服從的任何馬匹退出。
五、司閘員得著令無充份理由延擱賽事開始的任何馬匹退出或在以旗號開賽的賽事,著令不規距的馬匹取消資格或排在其他參賽馬匹之後。
一、專營公司獸醫負責馬匹的專科醫療及保健,并遵守規章及適用於獸類競賽的特定規則。
二、專營公司獸醫例如有權:
a)以書面批准為馬匹注射;
b)為馬匹處方及控制所應用藥物或任何料理;
c)確保餵予馬匹食用的飼料均衡及適合於競賽。
三、馬房得擁有專用獸醫,但彼等必須遵守本條一款的規定。
一、准照委員會由賽事委員會委任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并負責辦理本規章所定關於發出准照的案卷,但不妨礙賽事委員會在該範圍的權限。
二、賽事委員會應規範由准照委員會所辦理案卷的方式,例如在接到發出准照申請後的查詢。
三、賽事委員會得按本規章規定,通過向准照委員會發出指示而參與發出准照的案卷,但不妨礙申請人對准照委員會決議的上訴權。
四、應向准照委員會報到的人士不得由代表人報到,但見習騎師除外,而見習騎師得由本身教練或其他練馬師為代表。
五、除有相反規定,任何人士倘認為被准照委員會損害,得向准照委員會或賽事委員會上訴,并憑下列依據在知悉所上訴的決定之日起七天期內提出:
a)依據不足;
b)不公平處理;
c)外加事實。
六、為本規章規定的目的,書面或口頭陳述、影片、書籍及賽事委員會視為重要的其它任何資料均為證據。
七、案卷完結時,賽事委員會得確認准照委員會的決定或撤銷之,并得註銷准照或著令發准照予上訴人,甚或將事宜退回准照委員會覆審。
一、練馬師及其副練馬師應持有按本規章規定簽發的准照或許可。
二、准照和許可均逐年發給,而練馬師及其副練馬師不得為比賽馬匹的馬主,亦不得以其它方式對該等馬匹擁有利益。
一、持有賽事委員會所簽發准照的騎師,均得參加專營公司舉辦的任何賽事。
二、該項准照應逐年申請,并按賽事委員會的決定,在全季或季內某段時間有效。
一、見習騎師由賽事委員會給予許可而參加賽事。
二、見習騎師年屆二十三歲,應申請騎師准照。
三、除有相反規定,一名見習騎師倘參加不足十次賽事,不應獲准策騎一匹曾勝出三場賽事的馬匹。
四、獲准參賽的任何一名見習騎師,有權憑該項許可引用賽事委員會的指示要求讓磅。
五、賽事監場得對要求本身所無權要求的讓磅的見習騎師處以罰款、停賽或取消資格,以及處罰該項行為的任何串謀者。
六、賽事監場亦得對一匹由一名獲不當配磅的見習騎師策騎的馬匹處以取消資格。
一、馬匹的裝備包括馬鞍、繫鞍腹帶、馬肚帶、鐵製的、皮製的或布製的馬鐙。
二、騎師有責任使其使用的鞍具完好,倘屬見習騎師,該項責任亦屬其教練。
三、不依照賽事委員會所核准規格作適當裝備的騎師或見習騎師不得參加賽事。
四、騎師在賽事中只得使用賽事委員會所定規格的馬靴剌,但兩歲以下的馬匹一概禁止使用。只限見習騎師參賽的賽事中馬靴剌亦不准使用。
五、專營公司舉辦的所有賽事,禁止使用熒光馬匹矇眼頭套或矇眼眼罩。
六、參賽馬匹應配備可清楚看到的號布。
七、馬匹配戴頭套、眼罩或開縫眼罩應在賽事前宣佈,以便有充足時間裝配,否則禁止參賽。
一、為能參賽,馬匹應預先在專營公司置於馬場設施內有關部門的馬匹登記冊上登記。
二、替一匹輸入澳門的馬匹辦理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三、倘馬匹的親系無登記或不詳,該情況須加以註明,并得以其它任何特徵作為識別。
四、居住澳門以外地方的馬匹,均按本規章規定辦理登記,在未提交本條二款所指文件辦理登記之前不得參加專營公司主辦的賽事。
一、參賽馬匹的名字應按本規章規定預先登記。
二、不得登記名字相同的馬匹。
三、不得選擇馬匹登記冊禁用的名字,亦不得批准可能對賽事的組織引起淆混的名字。
一、北半球馬匹的年齡由出生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南半球馬匹的年齡由出生年八月一日起計。
一、某匹馬匹嚴重患病或受傷得被毀滅以免受不必要的痛苦。
二、決定任何馬匹被毀滅屬賽事監場的權力,但須經專營公司獸醫的建議,毀滅則由專門人員執行。
一、馬主應逐年登記其馬匹的毛色。
二、因選擇毛色而引起的爭議,由賽事委員會解決。
一、參賽某個賽日賽事的馬匹,其報名及報名的更改或撤銷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馬主或其代理人簽署。
二、按本規章規定,電報、圖文傳真或電傳均具有書面文件的效力。
三、馬匹其有關文件上未載有其名字及馬主姓名,報名不應被接受。
四、馬主身故,其權利與義務不因此喪失,並將轉與其法定代表人。
五、對報名或接納報名造成影響的任何錯誤或違章情事,得以繳付罰款補救,但須賽事委員會認為無欺詐之嫌。
六、上款規定應適用於下列情況:
七、馬匹倘在上各款所指規定未被遵守的情況下出賽,其馬主須繳付賽事委員會訂定的罰款,並受賽事監場斥責。
一、應參加某一場次的馬匹,其參賽聲明應予記錄,而聲明的更正或撤回倘在為此目的所訂時間前辦理,予以接納。
二、聲明書應指出馬匹的名字及品種以及騎師姓名,並由馬主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
三、行使上款任何權力的練馬師必須在截止聲明的時間後三十分鐘內作最後聲明,其內包括騎師姓名。
四、最後聲明作出後,經賽事監場接受解釋後方得更換騎師。
五、任何騎師倘有意多負最多兩磅的重量,應在最後聲明時聲明,並須取得賽事監場的許可。該項聲明得由騎師或練馬師作出。
一、參加專營公司所舉辦賽事的所有馬匹,報名時必須已經加以識別和分班,並在聲明作出後抽籤。
二、參賽馬匹的編號應與正式公佈的秩序表所載的相符。
賽事秩序表應載明每個賽日的日期和時間、賽日內每場賽事的時間、參賽馬匹和騎師的名稱、馬匹編號和馬匹負磅,還得指出馬匹在有關途程的時間。
經獸醫檢驗禁止出賽的或正在接受醫療或藥療致體能或精神可能受任何程度影響的馬匹均禁止出賽。
一、開賽前十五分鐘過磅員應為所有參賽騎師量重。
二、練馬師是馬匹負磅的負責人,倘負磅與正式秩序表所公佈的不同,應該聲明予以更正。
三、漏作上款聲明,練馬師受罰款處分。
四、應參賽騎師不報到過磅,倘其代替人得按一款規定過磅,得被更換,賽事監場在例外情況下得延長一款所指時間。
五、騎師和馬匹所攜帶或穿著各物應放在磅上,但頭盔、馬鞭、馬籠頭包括鼻革、扣環、口罩、頭套、眼罩、開縫眼罩、馬頷韁以及任何穿戴於馬腳或馬蹄的物品則除外。
六、騎師有意按第二三條五款規定負任何額外磅數,應在過磅前聲明。
任何參賽騎師倘在過磅後及向司閘員報到前因意外或疾病不能參賽,倘更換騎師不使起步推遲得由另一騎師代替。
一、所有已宣佈參賽的馬匹應該參賽。
二、經已宣佈參賽馬匹倘因任何原因不參賽,賽事監場應調查不參賽的原因。
三、棄權馬匹的馬主須受罰款處分,除非賽事監場認為棄權是因馬匹不合格參賽而引起。
一、跑道監察員是賽事秩序及跑道保養的負責人,並應檢查跑道是否按每個賽日的秩序而作適當量度和標記。
二、跑道監察員應確保馬匹已有適當裝備及在起步訊號發出前被牽往亮相圈。
三、參賽馬匹才能進入亮相圈。
任何賽日或場次的舉行得由專營公司鑑於特殊的及不可預料的環境宣佈暫停或取消,但須事先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一、起步訊號由司閘員或受權代替人發出。
二、緊急情況下并經賽事監場或司閘員決定得使用旗號起步。
一、司閘員倘發覺起步有任何不正常情況致防礙參賽馬匹有均等勝出機會,司閘員應宣佈出閘錯誤。
二、倘出現出閘錯誤,騎師應返回起步點。
三、出現出閘錯誤後,賽事監場得決定重新出閘或倘不可能時取消該場賽事。
一、除有充分理由,所有馬匹前往起步點前應在觀眾席前走過,至於馬匹應走的方向則由監場決定。
二、倘某匹馬匹不按上款規定在觀眾席前走過,賽事監場應調查騎師作此遺漏的原因。
三、無論馬主或練馬師是否擁有或操練其他馬匹,所有參賽馬匹應按其能力被策騎,而騎師應該使用本規章容許的方法給予馬匹取得最佳成績的機會。
四、練馬師亦應確保其馬匹接受適當操練及合格參賽,及確保騎師收到正確的策騎指示。
五、任何馬主或練馬師不得向另一馬匹的騎師給予妨礙其座騎勝出或取得可以取得的最佳成績的任何指示。
六、同樣,騎師或其他任何人士不應阻止或試圖阻止馬匹勝出或取得可以取得的最佳成績。
七、騎師倘被賽事監場認為未有以正確方式策騎馬匹直至終點,應受處罰。
八、某匹馬匹或其騎師倘意外地防礙其他參賽馬匹或騎師,而賽事監場認為該次干擾對賽果造成影響,得被取消資格或被置於受其干擾的一或多匹馬匹之後。
九、比賽中任何時段內魯莽或不小心策騎,經第四二條所指抗議,馬匹得被取消資格或置於受其干擾的一匹或多匹馬匹之後。
十、比賽中蓄意犯規的策騎,經第四二條所指抗議,馬匹被取消資格。
一、賽事於下列情況下宣佈無效:
a)所有參賽馬匹負上不當磅數比賽;
b)所有參賽馬匹不按抽籤所訂檔位比賽;
c)所有參賽馬匹不按規章規定完成比賽;
d)評磅員或其代替人在馬匹跑過終點時不在其廂座之內;
e)賽事在秩序表所訂時間前開賽;
f)起步在所定地點以外進行。
二、倘司閘員宣佈出閘錯誤而訊號無響起或折返旗號無舉起,賽事監場應著令該場賽事即時重賽或倘不可能時宣佈無效。
倘由於本規章所定取消資格或棄權的情況而只有一匹馬匹被接納參賽,為被宣佈勝出,該馬匹無須跑畢全程只須跑過評判員廂座。
一、首名或其它位置出現併頭馬,有關馬主均分獎金,和局予以保留。
二、首名的併頭馬均視為勝出馬匹。
三、倘第二名或較低名次出現併頭馬而對該場勝出馬匹的抗議被接納,第二名併頭馬均視為首名併頭馬。同樣規定適用於第三名或第四名併頭馬。
四、併頭抵達情況下,賽事監場應以抽籤決定獎杯或任何其他不可分割獎項誰屬,同時定出應給付另外馬匹馬主的款項。
一、各場取得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名的騎師下馬後應被帶往賽事監場指定的地點,其他騎師則應策騎其馬匹往指定的下馬場地。
二、賽事結束後,所有參賽騎師應即時向過磅員報到以進行覆磅。倘不遵守,有關騎師應向賽事監場解釋。
三、騎師倘因意外或引致其無法策騎的疾病或馬匹患病而被阻止策騎馬匹,得步行或由他人帶往覆磅處。
四、評判員倘須察看終點照片而未及於騎師返回覆磅前宣佈其決定,各騎師可於指定的頭馬卸鞍地點內或在該處的合理距離範圍內卸鞍。此情況下,過磅員應為所有騎師進行覆磅,直至評判員宣佈其決定為止。
五、騎師倘不報到進行覆磅或於到達指定地點前下馬,或於覆磅前與任何人或物觸碰,其座騎經第四二條五款所指抗議應被取消資格,而騎師則受處分,除非賽事監場認為該項過失非出於騎師意願。
六、騎師倘嚴重患病而無法進行覆磅,其座騎不應被取消資格。
七、賽後覆磅應包括騎師比賽中所攜帶各物,但第二七條所指者除外。
八、賽後倘騎師量得的磅數超出賽前負磅兩磅,此事應通知賽事監場調查。此情況下有關馬匹不應被取消資格。
九、馬匹倘於比賽中負少於根據賽事條件所應負的重量,經由第四二條規定的有理抗議,應被取消資格。
十、騎師的負磅倘不達其賽前負磅,過磅員加予一磅;倘仍不達該重量,其座騎經由第四二條五款規定的抗議應被取消資格。
十一、為派發彩金的目的,覆磅完畢訊號打出後,任何關於獨贏或位置馬匹的名次不得有任何變更。
一、下列的行為構成貪污、欺詐或不當行為,並產生本規章所訂後果,但不妨礙法律有其他規定:
a)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向與賽事有關的人員或練馬師、騎師或負責照料或能接觸任何出賽馬匹的其他人士賄賂,或作出賄賂承諾;
b)身為練馬師、騎師或擔任與賽事有關職務者,以任何方式接受或表示願意接受賄賂;
c)明知某馬匹已喪失資格,而為該馬匹報名或慫恿他人為該馬匹報名參加賽事;
d)向馬匹下毒藥或使用足以影響出賽馬匹的生理或精神的收斂劑,或指使他人向馬匹下毒藥或使用收斂劑或身上藏有毒藥或收斂劑;
e)蓄意違犯本規章的規定;
f)使用或身上藏有任何足以影響馬匹在賽事或練習中表現的電力或電子儀器;
g)蓄意錯誤引導監場或賽事委員會;
h)本身並非馬主或馬主的授權代理人,發出或試圖發出與賽事有關或馬匹跑法有關的指示;
i)身為練馬師、副練馬師、騎師或見習騎師接受非馬主的人士關於養馬和練馬方面的指示;
j)身為練馬師、副練馬師、騎師、見習騎師或職員不將可能屬於違法或違章的任何情事,報告賽事委員會;
l)身為馬主或專營公司職員,以任何方式表示願意提供出賽馬匹資料,換取任何金錢或其他方面利益。
二、化驗師的報告如載明發現任何受管制的藥物及其衍生物(附件A),而該等物質不可能來自馬匹正常及一般飼料中,得視作存有該種藥物的証據。
三、作出本條一款所指行為者,應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或任何執法者按法律進行刑事檢控,倘屬於專營公司人員,尚須受紀律處分。
一、因從事上條所指行為而被裁定有罪者,除倘有的刑事起訴外,應被取消其資格或由有關機構以其他方式作出懲罰。
二、在本澳以外,經其他國家或地區賽馬當局決定中止或取消其資格的任何人士,按本規章規定,應在澳門被中止或取消其資格。
三、上款的規定應實施於被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賽狗當局取消資格的人士。
四、視為不受歡迎的人士在不受歡迎期間視為取消資格。
五、被取消資格的人士,不得擔任與賽馬有關的任何職務或進行與賽馬有關的活動。
六、賽事委員會及監場應為被告人保證和保障獲得辯護的方法,特別是要聽取他們的口供和給予提出證人的機會。
一、經賽事委員會或監場決定,曾受欺詐行為影響的任何馬匹,可以在某一段的時間或場次喪失資格。
二、出賽馬匹往檢驗後,如發覺有任何違禁物質或不屬於一般及正常食物的物質,經賽事委員會決定可取消資格。
三、馬匹於下列情況下無資格參加任何賽事:
a)曾參與不為專營公司承認的賽事;
b)全部或部份屬於被取消資格人士,或任何被取消資格人士在其身上擁有利益;
c)在報名日或出賽日不具備賽事委員會或本規章所定資格;
d)被取消資格;
e)正式通知轉換馬房隨後的十四日內。
四、馬匹經准照持有人報名,操練並按本規章規定宣佈參賽,方得出賽。
五、馬匹經被取消資格,但報名或已參與任何賽事,如有人提出抗議應禁止出賽或取消名次,而其提名人應被賽事委員會處分。
一、賽事當日早上截至十時三十分止,倘有人對宣佈出賽的馬匹提出抗議,監場可以在開賽前要求證實該馬匹是否有資格出賽,若不獲證實可禁止其出賽。
二、對跑道上的措施有任何投訴,應在開賽前提出。
三、對過磅員的決定有任何投訴,應即時提出。
四、對馬匹的橫越、碰撞及騎師的不當動作等方面的抗議,或因馬匹跑離跑道,又或在賽事中發生其他不規則情事,抗議應在賽後即時提出。
五、對於騎師無過磅或在賽後未能達到原來磅數所作的抗議,亦應引用上款規定處理。
六、“覆磅完畢”訊號發出後及在第九條所指期限內評判員更改原來的決定,對該決定的任何抗議應在其作出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
七、如有發生欺詐或蓄意作出假聲明等情事,有關的抗議可以隨時提出,只要監場認為提出抗議者有理由延遲。
八、在“覆磅完畢”訊號發出後,所提出的抗議應由出賽馬匹的馬主或其受權代理人、練馬師或騎師以書面提出並簽署。
九、本條三款所指的投訴,應向賽事委員會或過磅員提出。本條六款所指的抗議應向賽事委員會提出。其餘抗議應向賽事委員會或跑道監察員提出。
十、在提出抗議時,抗議人須繳交澳門幣二佰元,若抗議裁定屬不必要,該款項不予發還。
十一、倘抗議是由監場或執行職務的幹事提出者,則毋須繳交上述的款項。此項抗議應由幹事或監場以書面提出並簽署。
十二、由監場及時要求對本條四款所指任何情事的調查,相當於一項抗議,並且除非得到主任的批准是不可撤銷的。
十三、對違犯本條六款所作抗議,應由賽事委員會作出裁決。其他任何抗議,應由三名監場作出裁決。
十四、任何馬匹不應因為在辦理報名上違反規章而取消名次,只須繳交罰款作補救。
十五、在等待任何抗議裁決的期間,有關的馬匹贏得或可以贏得的獎,應被扣留直至該項抗議有裁決為止。
十六、對勝出或有名次的馬匹所作的抗議若得直,該馬匹將視為最後到達終點並無權獲獎。
根據本規章實施的罰款,由澳門幣二佰元至十萬元。
一、因為與賽馬有關的任何行為或決定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向賽事委員會上訴。但若上訴的理由純是指監場作出錯誤決定,應先獲該等監場或賽事委員會同意方可。
二、上訴人應在獲悉其所上訴的決定四十八小時內提出上訴通知並繳交澳門幣七佰五十元,倘賽事委員會判定上訴理由不足,該款不予發還。
三、在提出上訴通知,或在收到正式的調查報告副本——若非同時發生則視乎何者發生在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的理由,如欲提出新的證據,應在上訴書中作出要求。
四、賽事委員會將上訴通知書或上訴書送交監場,以便他們以書面作答覆,此項答覆副本應在裁決前四十八小時交付上訴人。
五、賽事委員會可以在審議上訴時,要求監場出席,以便對上訴人提供的及為賽事委員會接納的任何證據作解釋,監場無表決權。
六、上訴通知書或上訴書應由上訴人簽署。
七、上訴應由賽事委員會審議,倘法定人數不足,賽事委員會應委出其他幹事參加,但上訴所針對的監場不得被委任。
八、賽事委員會負責訂定上訴程序的一般規則及手續,並按已有的證據進行上訴審議,或接納補充的證據。
九、在審議上訴時,賽事委員會得:
a)確認或更改全部或部份被上訴的決定;
b)延長或縮短取消資格或中止資格的期限,並在規定的限額內決定罰款金額;
c)將上訴轉交專門委員會審議,並在需要時收還處理。
十、賽事委員會有權決定監場應採取相關的行動,以便作出公正的裁決,並有權規定上訴所引致的費用及開支,按監場所定比例支付。
十一、中止資格上訴不得直時,賽事委員會有權決定中止資格的開始日期。
十二、在賽事委員會或監場面前,下列情況下方得由代理人代表:
a)倘屬見習騎師,可由其教練或練馬師代表;
b)倘屬取消資格案,須由大律師或法律顧問代表。
十三、期間的計算不包括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一、勝出一場賽事的馬匹,須加上與該場賽事有關的磅數。
二、除非賽事委員會有相反的決定,所加的磅數應視為獨一場賽事所得。
三、所加的磅數不可累積,任何馬匹不應因為在任何賽事中跑出第二或較低名次而加磅。
一、在所有賽事中,門票的收入及無人領取的款項,應撥入賽馬基金,除非賽馬規章或專營合約另有規定。
二、若馬匹以“Walk-Over”勝出或者只有一匹馬有名次,跑第二名或較低名次的獎金則不發放,在這情況下勝出的馬匹只有權獲得冠軍獎金。
一、投注者概視作知悉本規章及遵守本規章的規定。
二、專營公司張貼本規章的抄本或摘要,並提供公眾索閱。
一、專營公司應按本章程的規定為投注者提供投注、派彩及退款的方便。
二、此外亦應定出投注、派彩及退款的期間。
三、每一投注地點的負責人員有權基於合理原因,拒絕接受投注及著令任何人士離開專營公司的建築物。
四、上款所指的行為應即時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一、未滿十八歲的人士不得:
a)投注或領取任何投注的派彩或退款;
b)開立或持有電話投注戶口;
c)進入有投注站的地點,除非屬於經營專營公司批准業務的商號的職員則例外,該等職員應持有工作證,並在被要求時出示。
二、批給當局的稽查人員、警方人員及專營公司職員得在投注地點向任何人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投注以現金進行,專營公司除接受本地貨幣外,亦接受港幣。
一、按專營合約和本規章的規定,專營公司得經營下列的互相博彩種類:
二、經營其他種類互相博彩須預先得到批給當局的批准,並且有關的規例獲得通過方可。
三、專營公司有權在獲得批准的種類中,選擇每場賽事提供的投注種類。
四、專營公司並非必須在所有的投注地點,提供本條一款所指的投注種類。
一、專營公司得按需要訂定任何賽事的投注總額及投注的種類。
二、專營公司得限制過關投注所派彩金撥為投注續後關次的金額,專營公司應預先將限額宣佈。
一、截止投注的時間在開賽前以適當的訊號顯示。
二、倘若一場賽事須重新起步,可以再接受投注。
押後或取消的場次或賽日的投注由專營公司退還給:
a)投注彩票的持有人;
b)倘屬電話投注,若有關金額已在戶口中扣取,則取消已扣金額。
一、倘處理投注的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得進行賽事的投注。
二、倘一款所指的故障發生在開始投注後,專營公司對投注者的責任只是退還投注款項。
三、倘發生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專營公司應知會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一、專營公司的職員可協助投注者填寫投注彩票,如填寫不當,專營公司並無責任。
二、專營公司的職員不得作為投注者的代理人,亦不得親自或透過他人投注。違反本規定所作投注概屬無效。
三、專營公司職員不得代收彩金。
一、專營公司認為需要,並獲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批准,得更改彩票的型式。
二、彩票應有專營公司的名稱、彩票系列編號、賽日日期、場次編號、出賽馬匹的編號、投注種類及投注總金額。
一、已作的投注不得取消。
二、投注者全責確保投注種類、賽事日期、場次、每注投注金額、所選馬匹的編號以及投注總額均已根據其指示記錄在彩票上。
三、倘投注者離開投注的窗口後,投注的彩票將不會因投注者指稱該彩票並未包含其投注時所給予的資料而被更換。
四、電腦紀錄是投注彩票有效的唯一證明。
五、倘屬電話投注,必須在專營公司電話投注系統有錄音資料方為有效。
六、為使手填的彩票能夠被包括在投注的總額內,應符合下列的條件:
a)投注者須用藍色原子筆填寫;
b)每項選擇須在用作該目的的位置上小心畫上(︱)符號;
c)彩票不可摺疊;
d)彩票不得修改或塗改;
e)投注者須繳交該項投注種類所需的正確投注款額,並須單獨負責確保其彩票填寫無誤。
七、投注者若提出要求並繳交一項名為“搜尋費”的款項,專營公司應著令搜尋遺失彩票的正式紀錄,倘該項要求合理,繳交之費用可獲退還。
八、搜尋的要求必須在有關賽事日起十四天內提出方被考慮。
一、專營公司保留權利,拒絕付款給出示損毀致不能清楚辨認彩票上記錄的彩票持有人。
二、倘損毀的彩票能為專營公司所辨認,公司有權在有關賽事日起計三十天後方予付款。
三、損毀的彩票將不獲派彩或退款,除非該彩票可由其系列號碼辨別為確有者。
四、投注者若提出要求並繳交一項名為“查證費”的款項,公司可以為損毀彩票進行辨認。
五、上款所指的要求應在有關賽事日起計七天內提出。
一、倘彩票未有按本規章的辦法填寫,即使投注已被接納入有關彩池,專營公司可將該彩票視作無效。
二、如因專營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致使一項正式紀錄遭受損毀、延誤、遺失、毀壞或該項投注不能被納入有關彩池,該彩票可視為無效,亦無權獲得任何派彩。
三、如在宣佈派彩後,發現某一正式紀錄有不正當的地方而其原因不在專營公司,有關的彩票可視作無效。
四、由未成年者提交的彩票視作無效,未成年投注者有關的彩金將被充公,並按批給合約處理。
五、宣告彩票無效的通告,張貼在購買該彩票的投注地點的佈告版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六、投注被宣告無效之後,將在有關彩池中剔除。
七、被宣佈為無效的彩票,得在有關賽事日起計三十天內憑票領回投注款項。
八、已記入電話投注戶口的無效投注不予入賬。
一、專營公司應按本規章規定訂定某場或多場賽事所舉辦各項博彩的彩金。派彩金額應於專為此目的而設的地點向公眾展示。
二、為按本規章規定確定彩金金額及派發彩金,“覆磅完畢”訊號亮出後公佈的結果為最後賽果。
三、派彩將以投注單位計算,高於投注單位的投注彩金為該單位的倍數。
一、彩金派發與勝出彩票的持有人,倘屬電話投注則派發與有關戶口持有人,對於一張彩票擁有權的爭議,與專營公司絕對無關。
二、獲勝彩票或無效彩票的退款,得在有關賽事日起計三十天內的任何一個辦公日前往專營公司總辦事處或其指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憑票領取彩金或退款。
三、過關投注中,一張過關投注彩票的彩金或退款,只在該過關投注的全部指定賽事的賽果及彩金宣佈後,方始支付。
四、彩金憑彩票以現金或支票在專營公司指定的地點領取,電話投注的彩金則記入該賬戶。
五、由投注終端機在彩票上印上付款紀錄,即為已支付的充份證明。
一、訂出一項彩金後倘發覺計算錯誤,專營公司應將彩金修訂,並支付修訂後的金額,即使已經向部份投注者支付原定的彩金。
二、為遵守上款的規定,已入賬的電話投注賬戶款項亦應修改。
一、獲獎彩票的持有人得向專營公司提供身份資料,以便在彩金有任何修改時能夠收取修改後的差額。
二、專營公司倘宣佈修改彩金,應在本地報章以葡文和中文刊登,並在專營公司總辦事處和每一投注地點公佈。
三、專營公司指定領取修改彩金的期限和領取地點。
四、對於電話投注,倘差額無記入有關賬戶,該賬戶持有人得在上款所指期限內要求將差額撥入。
一、專營公司應採取必須措施以便確保對彩金和退款的投訴獲得處理,並指定提出投訴的方式及地點。
二、專營公司應著令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查清各項無效的投注發生的情況。
專營公司應按批給合約的規定將對上一月的無人領取的全部彩金交予批給當局。
一、一項投注倘因按本規章規定不屬有效投注致未能納入有關的彩池,專營公司唯一的責任是將投注款項退回給彩票持有人或電話投注戶口的持有人。
二、任何人惡意或疏忽使用專營公司設施或設備致投注者受損,專營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一、專營公司不牽涉任何一張彩票的主權紏紛。
二、倘發生與投注的有效性、彩金或退款有關的紏紛,按本規章規定,董事局的決定將為最後和具約束力的決定。
一、投注單位是每類投注的最低投注額,每類投注概以投注單位作計算彩金。
二、訂定投注單位金額及任何的修改,須先得批給當局許可。
一、投注於“勝出組合”的投注者,及在本規章中已定明者,其選擇構成“特獎”或構成“安慰獎”的投注者均可獲發彩金。
二、彩金是按淨彩池“勝出組合”的數目,以每類投注的投注單位計算。
三、專營公司得定出每一投注單位的最低彩金。
四、彩金按照情況計算至最接近對下之一角、五角或一元之倍數。*
五、按上款所規定為求整數所得的款額,按批給合約規定應交予批給當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訓令第270/95/M號
一、除最低彩金規定外,彩金的計算為將淨得彩池除以勝出投注單位總數,但下列除外:
二、位置博彩:淨得彩池在減去投注於“勝出組合”的全部金額後,將視乎該場賽事設有二或三個位置博彩而將其分為二或三份。每一份除以投注於該份數有關的馬匹的投注單位總數,然後加上投注單位金額。
三、孖寶博彩: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將除以對“勝出組合”的投注單位總數,而淨得彩池剩下的百分之十五,將除以對“安慰獎”的投注單位總數,但:
a)於計算“安慰獎”彩金時,為將彩金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上整數或因須派發最低彩金而出現不敷的數者,先從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中扣除該數,然後始計算“勝出組合”彩金;
b)於計算“安慰獎”彩金時,為將彩金計算至最近的對下整數,以致剩下餘數者,先將該餘數加入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中,然後始計算“勝出組合”彩金;
c)倘若並無投注彩票有資格領取“安慰獎”彩金,淨得彩池全部由“勝出組合”的投注分攤。
四、六環彩博彩:如六環彩在六場賽事中開辦,並有一注或更多的投注有資格獲得六環彩“特獎”,彩金按下列方式定出:
a)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七點五,除以“勝出組合”的投注單位總數;
b)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點五,除以“特獎”的投注單位總數;
c)於計算“勝出組合”彩金時,為將彩金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上整數或因須派發最低彩金而出現不敷的數者,先從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點五中扣除該數,然後始計算“特獎”彩金。
d)於計算“勝出組合”彩金時,為將彩金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下整數,以致剩下餘數者,先將該餘數加入淨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點五中,然後始計算“特獎”彩金;
e)倘若並無投注單位有資格領取“特獎”彩金,淨得彩池全部由“勝出組合”的投注單位分攤。
一、 獨贏、位置、連贏及孖寶每一投注單位所計得之彩金金額等於或少於澳門幣二十元者,則每一投注單位之彩金以一角之倍數計算。如許得之金額非為一角之整倍數,則彩金將為計算至最接近之對下一角之整數。如每一投注單位之彩金金額超過澳門幣二十元,則每一投注單位之彩金將以五角之倍數計算。如許得之金額非為五角之整倍數,則彩金將為計算至最接近之對下五角之整數。*
二、其他種類投注的每一投注單位的彩金,以一元的倍數計算,若計算的得數非一元的整倍數,則彩金將為計算至最接近的對下的一元的整數。彩金不得低於投注單位加一元的款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訓令第270/95/M號
一、對投注于跑出位置的情況,倘某一場賽事投注開始時有四至六馬匹參賽,將派發兩個彩金,倘有七或以上的馬匹參賽,將派發三個彩金。
二、對獨場賽事投注的彩池,在此場賽事無論投注時間內或之前出現馬匹退出引致賽事開始時參賽馬匹的數量不足,彩池將終止,而透過出示彩票按下列情況退回全部投注金額:
獨鸁 | 少於兩匹 |
位置(三個彩金) | 少於四匹 |
位置(二個彩金) | 少於三匹 |
連鸁 | 少於三匹 |
三重彩 | 少於三匹 |
三、對於數關投注的彩池,在此數關投注時間內或之前出現馬匹退出而引致參賽馬匹數量不足,彩池將終止,而透過出示彩票按下列情況退回全部投注金額:
孖寶 | 兩關各少於兩匹 |
孖Q | 兩關各少於三匹 |
孖T | 兩關各少於四匹 |
六環彩 | 每關各少於兩匹 |
一、投注于退出的馬匹,透過出示有關彩票,將全部金額退回,但複式投注除外,其退款只係包括有退出馬匹的投注。
二、倘一個投注於數關而出現馬匹退出情況,該投注金額不予退回,而在任何一關所退出的馬匹,將按情況由第一大熱門或隨後的熱門馬匹代替,但不妨礙以下各款的規定。代替馬匹將視為投注者初期選擇的馬匹。
三、對孖Q執行如下的規則:
a)對任何一關出現馬匹退出情況,將不作出退回金額,該馬匹將被大熱門代替,除非投注者初期的選擇已包括此大熱門,在此情況,退出的馬匹由第二熱門代替。
b)倘在某一關出現兩馬匹退出情況,退出的馬匹由第一及第二熱門代替。
c)倘投注者的初期選擇包括第一或第二熱門而有任何一匹退出,為該投注之有效,初期選擇將視為包括大熱門或隨後的熱門。
四、對孖T執行如下規則:
a)在任何一關出現一馬匹退出情況,將不作出任何的退回金額,而該關的退出馬匹將由大熱門代替。
倘投注者在初期選擇包括大熱門,將視為第二熱門代替所退出的馬匹。
倘投注者在初期選擇包括第一及第二熱門,將視為已選擇第三熱門代替所退出的馬匹。
b)對某關出現兩馬匹退出情況,所退出的馬匹將由第一及第二熱門代替。
倘投注者在初期選擇包括第一及第二熱門,按情況視為選擇第二及第三熱門或第一及第三熱門代替已退出的馬匹。
c)對某關出現三馬匹退出情況,所退出的馬匹由第一、第二及第三熱門馬匹代替。
d)倘投注者的初期選擇包括第一、第二或第三熱門的馬匹而任何一匹退出時,為該投注之有效,其初期選擇將視為投注于第一或隨後的熱門。
五、對屬於過關方式的一場或多場賽事的退出馬匹的投注,將執行如下規則:
a)投注在一場賽事組合中退出馬匹的注項可獲退款;
b)投注在多關次組合中退出馬匹的注項將轉投於對下的關次中。
一、一「勝出組合」包入位置馬匹出現併頭馬,在有關淨得彩池扣除投注於所有的「勝出組合」的全部金額,餘數按投注於「勝出組合」的投注進行分配。每一份是按「勝出組合」的投注單位的數量分配。
二、投注位置,其淨得彩池按下表分配:
a)設有兩個位置:
併頭馬 | 第一位置 | 第二位置 | 第三位置 |
第一位置(兩匹馬) | 每匹1/2 | 無 | 無 |
第一位置(三匹馬) | 每匹1/3 | 無 | 無 |
第二位置(兩匹馬) | 每匹1/2 | 每匹1/4 | 無 |
第二位置(三匹馬) | 每匹1/2 | 每匹1/6 | 無 |
b)設有三個位置:
併頭馬 | 第一位置 | 第二位置 | 第三位置 | |
第一位置(兩匹馬) | 每匹1/3 | N/A | 1/3 | |
第一位置(三匹馬) | 每匹1/3 | 無 | 無 | |
第二位置(兩匹馬) | 1/3 | 每匹1/3 | N/A | |
第二位置(三匹馬) | 1/3 | 每匹2/9 | N/A | |
第三位置(兩匹馬) | 1/3 | 1/3 | 每匹1/6 | |
第三位置(三匹馬) | 1/3 | 1/3 | 每匹1/9 | |
第一位置(兩匹馬) | } | 每匹1/3 | N/A | 每匹1/6 |
第三位置(兩匹馬) |
三、投注孖寶:倘在第二關的第一名有併頭馬,將不派發「安慰獎」。
四、投注六環彩:
a)在六環彩之任何一關,第一名的併頭馬情況,每一馬匹視為跑出第一名。
b)第二名併頭馬情況,每一馬匹將視為跑出第二名的唯一馬匹。
五、投注孖T:
a)在此投注的任何一關,第一名併頭馬情況,選擇第一名併頭的兩匹馬與跑出第三名馬匹的投注視為「勝出組合」。
b)跑出第一名三併頭馬情況為「勝出組合」。
c)在此投注的任何一關,第二名併頭馬情況,選擇跑入位置的第一名馬匹與第二名併頭的兩匹馬的任何一匹所組成的組合為「勝出組合」。
d)在該投注的任何一關,第三名併頭馬情況,選擇跑入位置的第一及第二名馬與跑出第三名的任何馬的組合為「勝出組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98/M號訓令
倘以任何原因,跑入位置馬匹不足而不能對每一類投注訂定有關派彩時,將按下列所指「勝出組合」支付或投注金額退回:
a)關於單式投注:
b)關於複式投注:
一、關於無效賽事,執行如下規則:
a)對單式投注,投注金額退回;
b)對複式投注,倘所有關次被宣佈無效,投注金額退回;
c)對複式投注,孖T除外,「勝出組合」是選擇所進行的某一關或數關勝出者的組合;
d)對孖T投注,倘第二關宣佈無效,彩金將派予第一關「勝出組合」的投注者。倘第一關宣佈無效,則投注金額退回。
二、本條一款的規定,在不妨礙關于退出馬匹的規定情況下,適用于「併頭馬」及未有投注馬匹的情況。
一、按本規章規定,在覆磅完畢訊號亮出後,任何一馬匹被取消資格不影響所宣佈的賽果。
二、除非監場作出不同的決定,在任何賽事與覆磅完畢後訊號亮出前有一或多匹馬被取消資格,該馬匹將視為最後到達終點。
三、按本規章規定,在覆磅訊號亮出後,倘有騎師或練馬師被取消資格或被罰停賽時,將不影響所宣佈的賽果。
一、專營公司訂出規則,透過該規則,投注者得作出電話投注,並訂定開立戶口、開立戶口存款的最低及最高款額,以及其後須存入及提出的最低及最高款額。
二、上款所指存款,得由專營公司所接受的銀行擔保代替。
三、電話投注戶口的開立,係以專用表格連同所需的存款或擔保為之,並推定戶口開立人已接受載于該表格內的戶口程序條件。
四、投注者只可以個人名義持有一個戶口,不得採用聯名/集體戶口。
五、電話投注戶口持有人對其戶口提款所作出的指示是唯一負責人,即使該等指示將妨礙作出其他投注。
一、專營公司保留拒絕開立電話投注戶口或接受存款的權利。
二、在有理由情況下,專營公司得拒絕接受電話投注或從戶口提款的要求。
三、投注一經作出後,不得更改或撤銷。
一、戶口持有人應向專營公司表明身份,指定通訊地址,倘地址有任何更改時,須作出通知。
二、戶口持有人對專營公司作出通知及投注時,應指明戶口號碼、密碼以及其他認為所需的資料,以確定該電話投注及投注額。
三、不接受郵遞、電報、電訊或圖文傳真投注。
一、所有戶口存款或提款的要求,應向專營公司提出。
二、電話投注戶口的結餘係不計利息者。
三、不准電話投注兩個戶口互相轉帳。
四、專營公司應將任何結餘轉入持有人申請表所指的銀行機構所開立的戶口,或按持有人以書面指示辦理。
一、在不妨礙電話投注的指示或紀錄情況下,倘電話投注戶口無足夠金額應付該投注,任何投注均為無效。
二、給予專營公司款項記入電話投注戶口的貸方,將可依下列規定支付電話投注。
a)現金存款,當專營公司已記入持有人戶口的貸方時;
b)支票存款,經已記入專營公司銀行戶口支票兌現後,及隨之由專營公司記入持有人的戶口的貸方。
c)銀行轉帳,當款項已記入專營公司銀行戶口後,隨之由專營公司記入持有人戶口的貸方。
三、現金或支票交付時所發出的收據是該支付的証據,但按上款規定,不得使用作為投注。
四、專營公司因本條二款所指記入貸方的平常程序的拖延而引致戶口持有人倘有的損失,不予負責。
一、戶口持有人視為認識該戶口的情況。
二、專營公司接受電話投注,推定投注者戶口有足夠金額支付此投注。倘金額不足時,專營公司得在該戶口借方記入該投注的金額,並向持有人收取其差額。
三、差額的收取應預先作出,即使該投注可能成為勝方投注,但專營公司倘認為可行得將彩金按照上款規定扣除有關金額後,記入投注者戶口的貸方。
一、記入投注者戶口的彩金或退回金額,透過覆磅完畢訊號亮出後,並經專營公司核准,得由投注者任意作為其後的投注。
二、查察任何彩金或退回金額已記入其戶口的貸方是戶口持有人的責任。
三、在賽事日起三十天後作出有關派彩金記入貸款的投訴,不予接受。
一、倘投注者提出其電話投注錯誤或錯誤記錄,對此,只係正式記錄的投注方視為有效,而投注者按情況負責損失或收取彩金。
二、倘提出的任何錯誤是由公司職員所致而使投注者有任何損失,專營公司不負責支付任何彩金或投注金額的退回,除非証實該錯誤是由于職員的蓄意、失職或疏忽所致。
三、倘記錄錯誤的投訴在所指賽事日三十天後作出,將不予接受。投訴係以書面作出,並須具有足夠證據。
一、專營公司按戶口持有人的要求及透過預先所訂費用的支付,得向戶口持有人提供所有轉帳報告單。
二、倘發現投注者的戶口有轉帳錯誤,專營公司應立即作出更正。
三、倘在動用電話投注戶口後引致結欠,戶口持有人應立即支付欠款。
四、倘戶口持有人發現戶口有任何錯誤,應由發現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專營公司,否則,專營公司毋須在該戶口作出任何更正。
五、上款所指通知,應以書面作出,並須具有足夠証據。
一、按下列情況,專營公司得終止任何電話投注戶口:
a)倘戶口動用時出現無足夠金額;
b)倘在六個月內無動用戶口;
c)倘動用戶口違反本規章所訂任何規則;
d)倘同一人使用不同姓名開立超過一個戶口;
e)倘開立戶口的申請提供任何不正確資料。
二、戶口終止後,專營公司應將結餘款項轉入持有人銀行戶口。倘該戶口已終止,專營公司將採取所需措施尋找持有人並通知其前往結帳。
三、結餘倘在九十天期內無被持有人申領或領回,將任由公司處理,但涉及彩金的部份,應交給批給人。
四、在有理由情況下,專營公司得由申領之日起九十天期內保存不支付戶口結餘款項。
一、專營公司及其職員或代理人,對未經許可而使用戶口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概不予負責。
二、專營公司應對其設備維持運作的適當條件。倘因故障使電話投注不納入彩池,專營公司只負責退回投注的金額。
三、倘對戶口持有人的權利或程序存有任何糾紛,只負責將有關金額記入由電腦辨明的持有人戶口的貸方或借方。
一、政府代表具有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八三三號法令以及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適用部分所訂的義務及職責,以及透過同性質法例或總督的批示將賦予的職權,負責注視公司無論係以專營公司名義或商業公司名義的所有活動。
二、政府代表的職責應與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配合。
一、按照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以及澳門地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署的批給合約的規定,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一般負責監督批給合約的實施,以及使人遵守適用于經營賽馬及按其賽果互相博彩的法例及管制章程。
二、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尤其負責:
a)監察參賽馬匹的抽簽;
b)監察每場賽事前後騎師過磅及馬匹磅重、毛色以及設備的任何更改在秩序表的說明;
c)監察所稱為馬匹亮相圖的地方,及監視馬具放置馬匹情況,以及未亮出上馬訊號前馬的位置;
d)視察跑道寬度是否正確及起點線的適當劃界;
e)視察起跑時馬匹是否在跑道、在其抽簽所定的有關位置,以及有無馬匹退出;
f)監察彩票售票處,並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g)視察電算機的投注總額,並將之紀錄在登記冊有關欄內。
三、在執行其職責時,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亦負責:
a)禁止因其行為對賽事平常運作不良的任何人士進入馬場設施內。
b)對專營公司任何職員因投注或阻止監察活動或造成困難訂定執行處分。
專營公司應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提供下列文件:
a)以適當預先提供年賽期表及其有關的修改,以便作出分析及通過。賽期表內應載有賽事類別名稱;
b)到達終點的照片副本,以証明評判員的正確決定;
c)每日賽事後的有關賽事錄影帶副本;
d)賽事委員會對每季所委任職員姓名及其職務的名單,尤其監場、評磅員、過磅員、跑道員、司閘員及副司閘員、評判員及副評判員,以及專營公司的獸醫;
e)關于參加由專營公司所舉辦賽事的登記馬匹的名單,其內載明馬名、產地、馬的血統、年齡及毛色;
f)被宣告為不受歡迎及不可在馬會出入且從事任何職務的人士名單;
g)彩票式樣,以便將之核准;
h)按照第九二條之規定,電話投注戶口終止後的月名單;
i)每一賽事日所售出馬場入場票數目名單;
j)每一賽事日結束後,專營公司應提供所有賽果報告書。
專營公司在從事其職責時,應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提供所有認為需要的資料,尤其:
a)禁止馬匹參賽、騎師的更換或任何設備撤離或代替的監場決定;
b)取消任何練馬師、副練馬師及騎師資格的決定;
c)馬主申請更改馬匹的名字;
d)登記馬匹的任何毀滅,並指明馬名,年齡及毛色;
e)關于取消馬匹資格、錯誤起步、取消賽事及每場賽事成績的決定;
f)須接受醫療或用藥的馬匹名單。
一、為採取適當措施,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得要求在賽事任何時間表現異常動態的馬匹接受獸醫的檢驗。
二、該檢驗包括馬匹的有機體物質,以及給予食物或藥物的化驗。
在有理由情況下,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得對違反本規章情事進行或著令進行質詢或調查。
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任何公務員在執行其監察職務時,對目睹任何違反事項,將予起訴或著令起訴。在有關起訴書內,應載有構成違反的情事、日期、時間、地點及情況,以及獲知的違反者及受害人的姓名及其身份,連同目擊事件的証人或執法者的身份。
二、按照法例規定,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任何公務員在執行其監察職務時,在其工作地點得將當場違反預料可判監禁的任何人士逮捕,並將之連同有關起訴書之送交法院或就近的警察當局。
三、凡有足夠理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透過司長的批示,得禁止因其出現可構成不便的任何人士進入馬場設施內。
在本規章未有載明的事項及由執行所引致的疑問,將由總督以批示解決之。
在為公眾而設的馬場部分的往來及逗留,將受管制舉辦公開表演規則的管制。
按照澳門馬會賽馬規章規定,受管制藥物如下:
a)影響中央神經系統的藥物;
b)影響自主神經系統的藥物;
c)影響循環系統的藥物;
d)影響腸胃功能的藥物;
e)影響免疫系統及其反應的藥物;
f)抗生素、人造抗菌藥物及抗過濾性病毒的藥物;
g)抗組織胺劑;
h)抗瘧疾劑及抗寄生蟲劑;
i)退熱劑、止痛劑及消炎劑;
j)利尿劑;
l)痳醉劑;
m)肌肉鬆弛劑;
n)剌激呼吸的興奮劑;
o)性激素及促進代謝作用的藥物;
p)皮質類固醇;
q)內分泌及人造內分泌;
r)影響血液凝固的藥物;
s)細胞毒素。
比賽馬匹之有機體的受管制藥物的最高可接受含量如下:
(一)砷 | 每毫升尿液0.3微克。 |
(二)二甲亞 | 每毫升尿液15微克或每毫升血漿的1微克。 |
(三)水楊酸 | 每毫升尿液750微克或每毫升血漿6.5微克。 |
(四)可可礆 | 每毫升尿液2微克。 |
(五)氫化可的松 | 每毫升尿液1微克。 |
(六)二氧化碳總量 | 每公升血漿量度為37毫克份子。 |
(七)睪酮 | 閹馬每毫升尿液0.02微克結合及非結合睪酮;馬女或雌馬(除懷孕外)每毫升尿液0.055微克結合及非結合睪酮。 |
(八)雄馬(除閹馬外)體內之雌烷二醇(前稱去甲睪酮或南諾龍) | 雄馬(除閹馬外)尿液中結合及非結合之5α-雌烷 -3β,17α-二醇之質量對結合及非結合之5(10)-雌烯-3β,17α-二醇之質量比率為1。 |
(九)甲氧酪胺 | 每毫升尿液4微克結合及非結合3-甲氧酪胺。 |
* 已更改 - 請查閱:訓令第270/95/M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2001號行政命令
在澳門賽馬季,三歲馬可獲四歲或以上馬匹給予下列以磅數計的讓磅:
途程 | ||||||
月份 | 日 | <=1300米 | >1300米 至 <=1700米 |
>1700米 至 <=2200米 |
>2200米 至 <=2500米 |
>2500米 |
八月 | 14 | 16 | 17 | 19 | 21 | |
九月 | 1-15 | 13 | 15 | 16 | 18 | 20 |
16-30 | 13 | 15 | 16 | 18 | 19 | |
十月 | 1-15 | 12 | 14 | 15 | 17 | 18 |
16-31 | 12 | 14 | 15 | 16 | 17 | |
十一月 | 1-15 | 11 | 13 | 14 | 15 | 16 |
16-30 | 11 | 12 | 13 | 14 | 15 | |
十二月 | 1-15 | 10 | 11 | 12 | 13 | 14 |
16-31 | 9 | 10 | 11 | 12 | 13 | |
一月 | 1-15 | 8 | 9 | 10 | 11 | 12 |
16-31 | 7 | 8 | 9 | 10 | 11 | |
二月 | 1-15 | 6 | 7 | 8 | 9 | 10 |
16-28 | 5 | 6 | 7 | 8 | 9 | |
三月 | 1-15 | 4 | 5 | 7 | 8 | 9 |
16-31 | 3 | 5 | 6 | 7 | 8 | |
四月 | 1-15 | 3 | 4 | 6 | 7 | 8 |
16-30 | 2 | 4 | 5 | 6 | 7 | |
五月 | 1-15 | 2 | 3 | 4 | 5 | 6 |
16-31 | 1 | 2 | 3 | 4 | 5 | |
六月 | 1-15 | 0 | 1 | 2 | 3 | 4 |
16-30 | 0 | 0 | 1 | 2 | 3 | |
七月 | 0 | 0 | 0 | 1 | 2 |
一、在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於北半球的馬匹在馬季出賽時可獲如下的讓磅:
a) | 四歲馬 | ——至三月十五日讓一磅。 |
b) | 三歲馬 | ——至三月十五日讓四磅; |
——由三月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讓三磅; | ||
——由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讓兩磅; | ||
c) | 兩歲馬 | ——在九月份內讓八磅; |
——在十月讓七磅; | ||
——在十一月讓六磅; | ||
——在十二月讓五磅; |
二、在澳門由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舉行的賽事,北半球出生的兩歲雌馬及小雌馬,應獲出生於南半球的三歲馬所給予三磅的讓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