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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經營新保險項目;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事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所賦予之權能,並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下令:
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許可“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按照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屬“一般保險項目”之“其他——電子設備”保險,該項目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號訓令、五月十九日第85/84/M號訓令及八月二十八日第152/89/M號訓令等所許可之保險項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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