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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1/GM/90號批示

為著公職的進入及晉升,七月三十日第5/90/M號法律訂定對葡文及中文認識的級別。

這項措施,除了使雙語普及化得以推行以及在公務員本地化及政府運作方面取得實際效果之外,在政治——行政過渡期內,還可使推廣葡文及中文之目的和策略更為明確。

在行政當局內部推廣中文一直在進行中,現時在這方面,一些推動者的成績以行政暨公職司及華務司屬下培訓架構的方式較具代表性及成果。

鑑於由上述架構所發給對中文認識的證明書不納入八月十三日第154/90/M號訓令所訂定之語文級別;

又鑑於為著在上述架構以外進行學習所引致的情況,有必要預備等同的方法;

澳門總督按照七月三十日第5/90/M號法律第十一條二款及澳門憲章第一六條一及二款c項之規定,著令如下:

一、為著本批示之效力,以下所指課程被視為等同:

a. 由行政暨公職司公共行政培訓中心主辦並由商訓學校及業餘進修中心主理之中文課程I、II及III;
b. 由華務司技術學校主辦及主理之中文課程(粵語)。

二、上款所指課程與八月十三日第154/90/M號訓令附表所載之中文認識級別的等同,按照下表處理:

證 書 等同級別
(第5/90/M號法律第二條)
中文課程 I
中文課程(粵語)——第四階段
I
中文課程 II
中文課程(粵語)——第八階段
II
中文課程 III
中文課程(粵語)——第十二階段
III

三、在本批示一款沒有預料的培訓架構所獲得的中文認識的等同,由當事人申請,經華務司分析其學習計劃、大綱及其它視作有用的資料,按個別情況處理。

四、對中文有認識但不具備任何證明書之人士,則可報考由華務司技術學校主辦之不同程度的“特定”考試。

五、本批示於公佈一年後檢討。

一九九○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