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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葡文及中文五個知識水平的內容,為本訓令附表所載者。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佈一年後檢討之。
一九九○年八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葡文 | 水平 | 中文 |
── 使用不同語言作記錄。 ── 分析一篇文章並區分其主次要點。 ── 討論某篇文章的意義。 ── 辨別文學性與非文學性的文章。 ── 以明晰及優美的文章寫作。 |
V | ── 懂得分析簡淺之文言文並能將其譯成白話文。 ── 能寫作文筆優美而不少於500字之文章。 ── 能寫作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
── 按情況需要,將葡文譯成中文或將中文譯成葡文。 ── 收聽新聞報道並把握其主要意義。 ── 就本身工作範圍的事項發表意見。 ── 作一次口頭陳述。 閱讀報章並將所讀的文章撮要。 ── 編寫一份報告書。 |
IV | ── 懂得分析文學性及非文學性之文章 ── 懂得運用各種修辭法。 ── 能撮要、擴寫及改寫文章。 ── 能寫作不少於400字之文章。 ── 能寫作公函、佈告、啟事、通告、會議記錄及其── 他形式之書信。 |
── 準確及鮮明地表達思想,說話能配合溝通環境。 ── 理解聽到或讀到的資料,並正確地複述。 ── 將聽到或讀到的訊息扼要地傳達。 ── 參與辯論(爭論、批評、發問、答辯、說明、解析)。 ── 理解及辨別各類文章(功能性、新聞及敘述性等等)。 ── 以學得的文體寫作文章(功能性或非功能性)。 ── 有系統地描述人物和地方。 ── 辨別及運用詞的多義性,並將其較常用的基本意義及引申意義加以區分。 |
III | ── 最少認識2200字。 ── 懂得辨別各種不同之文體。 ── 能寫作不少於300字之文章。 ── 懂得運用副詞、介詞、連接詞、嘆詞及助詞。 ── 認識較常用之修辭法:明喻法、暗喻法及擬人法等。 ── 能討論與公共行政有關之事項或主題。 |
── 進行不同的日常溝通。 ── 講和寫範圍內有初級葡文水平。 ── 談談現在、過去及未來。 ── 談論日常事項。 ── 講述事物、贊同、批評、闡述。 ── 閱讀小段新聞等等。 |
II | ── 最少認識1500字。 ── 懂得運用各種標點符號。 ── 懂得運用名詞、形容詞、代名詞 、量詞及動詞。 ── 認識副詞、介詞、連接詞、嘆詞、及助詞之用法。 ── 懂得將直接敘述句與間接敘述句、主動句與被動句及 陳述句與疑問句互相變換。 ── 能造複句。 ── 能寫作不少於200字之文 章。 ── 能寫便條及簡單之書信。 ── 懂得以部首查閱字典。 ── 能以較複雜之語句談論與 社會有關之事項或主題:教育、文化、衛生、經濟、工 業、旅遊等。 |
作日常生活的溝通。 ── 進行某些社交活動(介紹、問候、祝賀、辭別)。 ── 贊同或反對。 ── 發出或接受命令。 ── 接受或作出通知等等。 ── 運用嚴格選擇的詞滙及有 限度的語句結構而不嚴格著重表達力與理解力。 |
I | ── 最少認識800字。 ── 認識各標點符號之用法。 ── 認識名詞、形容詞、代名詞、量詞及動詞之用法。 ── 能造單句。 ── 能以簡單之語句談論與個人有關之事項及主題:家庭、工作、休閒時間等。 ── 與人交談時能準確地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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