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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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M號法律

八月六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十四個月津貼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收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放的退休金的已退休公共行政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撫卹金或因公殉職撫卹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五月,有權收取一項津貼,其款額相等於在五月一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二條

(保留)

已退休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而復擔任公職者,有權收取上條所規定的津貼,但因擔任該公職而可能收取的假期津貼則撤銷。

第三條

(第81/88/M號法令第九條的新內文)

〔不生效〕

第四條

(有資格的繼承人)

倘有權領取第一條所指的津貼者,在領取日之前死亡,有關繼承人得按照為死亡津貼而作出的規定有資格繼承該項津貼,其金額則依據自死亡前的五月一日至死亡日期之完整月份計算。

第五條

(暫行條文)

〔不生效〕

第六條

(預算負擔)

一、財政局負責採取措施以應付因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

二、退休基金會負責建議所需的立法措施以確保應付將來因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