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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視聽廣播屬本地區獨家經營的公共服務,它的經營是根據特許制度為之。
廣播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尊重現有道德文化價值的前提下,就促進社會及文化的進步與薰陶市民方面作出貢獻,並確保市民在無障礙和不受歧視的情況下享有接收資訊權。
按照十月四日第56/82/M號法令的規定,視聽廣播業務最初是由澳門公共電視廣播公司經營,後來則一直由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經營。
鑑於本地區出資達50.5%的上述公司擁有能確保所經營的視聽廣播業務具適當質素的專業技術及人力資源、本身財產與能力,故其具備從事視聽廣播業的適當資格。
此外,在電視廣播方面,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最近進行了若干重大投資,以提供更佳質素的服務。
因此,考慮到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的特徵及資格明顯對本地區有利,故本人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命令將視聽廣播業經營權直接批予該公司,讓其按照有關特許合同經營。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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