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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90/M號法令

四月十六日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最近加入了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這對本地區體育未來的發展甚為重要,使本澳更能參與國際性賽事。並透過奧林匹克當局的支持,在培訓運動員方面將獲得大力協助。

基於這個重要性,有需要修改體育最高委員會結構,增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織)

體育最高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a. 澳門體育總署署長;

b.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c. 澳門市政廳廳長;

d. 海島市政廳廳長;

e. 旅遊司司長;

f. 工務運輸司司長;

g. 教育司司長;

h. 各體育總會選出的代表三人;

i. 由總督指派在體育方面具有聲望的人士三人。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