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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提出,關於根據批給合約內第三條二款批准之 “臺灣牌九”臨時規例。
經聽取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意見;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國家基本法頒佈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所賦予之權力,著令如下:
第一條——批准本訓令附件之 “臺灣牌九”臨時規例。
第二條——此臨時規例由頒佈日起暫時有效期為六個月。
第三條——博彩監察暨協調司認為需要時可由司長以批示隨時更改上述規例。
着頒行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一) 場方備天九牌壹副卅二隻。
(二) 四粒骰及一個骰盅。
(一) 庄荷先將天九牌洗勻,牌面向下,場方有權換用新牌。
(二) 庄家用骰盅搖四粒骰,任何人均不得代庄家搖骰。搖出之點數由庄家開始以逆時針方向數,以決定那一門先取頭四隻牌。取得頭四隻牌之一門則被定為頭門,並按派牌次序定出二、三門等,如庄家得頭四隻牌,則其右邊之一門被定為頭門。
(三) 搖骰所得之點數,庄家不得加減。派牌及殺賠均按逆時針方向,由右向左進行。
(四) 無論客人多少,每局可派八門或四門,每門得牌四隻。如只派四門,則餘下之四門牌將留作下一局使用。遇此情形,已用過之四門牌將陽開排在檯面,至於派四門或八門,由場方決定。
(五) 若遇翹骰或骰跌盅外,則由庄家再搖。
(六) 搖骰之前,庄、閒均可將牌隨意移動,移動只限單手,閒先庄後,閒家只限兩人,庄移牌後,閒家不得再移牌。
(七) 搖骰之前,閒家須將注碼置於証上,一俟搖殷,再不接受下注,又不能更動所下注碼或將注碼轉移別門,閒家下注跟眼。
(八) 縱然買錯,荷官亦照殺照賠。
(一) 連庄家可有八門或四門。
(二) 客人可投注於多門,而多個客人可下注於同一門,下注最大者,有持牌權。
(三) 閒家持牌及擺牌,只限一人,庄家則不在此限,進行牌九博彩時,所有牌隻均不得離開牌九檯外。
在派牌過程中如有牌陽開,則仍作有效,該局如常進行。
(一) 各門可輪流做庄,每關庄只限兩局,除取得各門客人同意外,不得超逾此數。
(二) 客人亦有權拒絕做庄,而把庄交與下一人,但該人必須在此之前曾經投注。
(三) 搖骰前,庄家須把該局之賭注置於証上,先出頭牌,然後搖骰,庄家每局不能贏或輸多於其置於証上之賭注。
(四) 庄家第一局贏錢後,所贏之注碼須連同第一局之賭注放於証上,作為第二局博彩之新賭注,只許增多,不得減少。
(五) 場方可每門幫庄,數額另定,其他客人亦可幫庄,注碼照行照做(即正庄先行),幫庄客人在同一局中不得另投注於其他門。
(一) 派給每門之四隻牌分為兩對,擺牌須左右分對,擺好後須置於証上,閒家擺好牌後,庄家才擺。
(二) 牌對由荷官打開,細對為前對,大對為後對,閒家須盡量將後對擺大,如客人未依此例,荷官將代為重擺。
(三) 如庄家之前對贏閒家之前對,後對贏其後對,則庄贏。相反則閒贏,如其中一對等級相同,則以其餘一對之大小定輸贏,如一對贏一對輸,或庄、閒之兩對均等級相同,則作和。
(一) 牌九牌隻及牌對之大細等級,由表格嚴格規定。
(二) 若牌對不能成[寶],或不能成[天九王] (即12+9)、[天槓] (即12+8) 或地槓(即2+8),則計牌點,最高點數為九點,凡十點或廿點均從總數減去。如庄閒點數相同,則以其中最大之一隻牌相比定輸贏。
場方自彩金抽水百分之五。
(一) 庄閒牌之等級相同,庄並不食夾棍。
(二) [大雞]、[細雞]無變,拆開時大雞等於六點,細雞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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