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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將市政機構人員納入本地區公職人員法律制度,特別是關於由澳門平政院註記及核閱方面。
有意將對人員所作的行為合法性之預先審查普及至整個行政當局,但必須澄清若干以前情況,以免防礙市政機構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由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行政行為毋須由澳門平政院核閱及註記,特別是關於委任、編制外合約、散工、晉階、晉升以及人員法律/職能情 況的變動等方面。
第二條——本法令由頒佈後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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