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9/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89

刊登日期:

1989.11.13

版數:

6093

  • 關於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事情行為無須平政院註記及核閱事宜。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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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4/88/M號法律 - 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 第79/89/M號法令 - 關於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事情行為無須平政院註記及核閱事宜。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院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79/8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三日

    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將市政機構人員納入本地區公職人員法律制度,特別是關於由澳門平政院註記及核閱方面。

    有意將對人員所作的行為合法性之預先審查普及至整個行政當局,但必須澄清若干以前情況,以免防礙市政機構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由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行政行為毋須由澳門平政院核閱及註記,特別是關於委任、編制外合約、散工、晉階、晉升以及人員法律/職能情 況的變動等方面。

    第二條——本法令由頒佈後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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