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78/8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三日

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號法令調整了輔助總督及各政務司執行職務的機構,而一般行政部門特別係辦事處及文件暨公關中心的重組,則在稍後進行。

同時,考慮到本地區行政當局架構日益擴展;並考慮到有愈來愈明顯的需要去保證各行政部門能迅速及恰當的對輔助總督及各政務司工作,且數量不斷增多的任務及機構作出回應;

又考慮到這個迅速及不斷的發展所帶來的責任,使所履行之職務與可動用的人力資源之間的不均衡不斷擴大,對於這種情況指導人員均有所體會;

因此有必要及刻不容緩的進行上述所指部門之重組,以便重新組合此等部門,確保其操作更有效率以及使其更具彈性和能力對實況及各部門的要求作出回應。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為各辦公室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部門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為總督及各政務司的辦公室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部門,係各辦公室的共同輔助機構,並在運作上直接隸屬總督辦公室秘書長。

第二條

(架構)

一、為總督及各政務司的辦公室提供輔助的部門設有以下分支單位:

——行政暨財政處。

二、輔助部門還設有以下的功能部門:

a. 文件暨資料中心;

b. 禮賓暨公關部。

三、上款所述功能部門的協調係由總督辦公室的顧問或技術員確保,總督辦公室秘書長可將其職權授予此等顧問或技術員,但秘書長得行使收回權。

第三條

(行政暨財政處)

一、行政暨財政處,簡稱DAF,為一技術及行政輔助的分支單位,負責財政、資產及人事的管理和處理,以及負責總督辦公室及各政務司辦公室的一般行政輔助工作。

二、為行使本身職權,DAF設有:

a. 預算管理暨會計組;

b. 財產組;

c. 人事、文書暨檔案組。

第四條

(預算管理暨會計組)

一、預算管理暨會計組,簡稱SGOC,其主要職權如下:

a. 編製總督辦公室及各政務司辦公室的預算,以及作出有關的修訂及更改;

b. 採用預算管理技術,以確保政府活動獲得所需的財政支持;

c. 關注預算之執行,定期將開支狀況通知各分支單位;

d. 將各會計項目集中入帳,並按法律之規定保持各帳項結餘的最新資料;

e. 處理總督及其辦公室人員、各政務司及其辦公室人員以及前來本地區特別為政府提供技術輔助的人員的薪酬及津貼。

二、預算管理暨會計組下設會計科,其主要職權為一款c、d及e項所規定者。

第五條

(財產組)

一、財產組,簡稱SP,其主要職權如下:

a. 確保管理各辦公室、輔助部門及住宅的財產,編製有關清冊及保持其最新資料;

b. 監管一切由其負責不動產的保養及修葺,以便提高其功能;

c. 確保供應,對購買a項所提及單位所需的物資及服務作出建議、主要係以便應付經提出的申請,並且對有關諮詢及開投的安排以及有關合約的簽訂進行協調;

d. 向SGOC提供所需的資料,以便履行第四條一款d及e項向其所規定之任務;

e. 確保與車輛管理、車輛開支分析及車輛保養有關的操作;

f. 貯藏、保存及分發所採購的物料;

g. 協調助理部門人員之工作,尤其係向各部門負責人交付特別任務的工作;

h. 確保內部及對外通訊網絡的效率以及設施的安全;

i. 對總督及各政務司的赴外地公幹,以及對他們所邀請的人士和各辦公室的人員提供協助。

二、財產組下設供應科,其主要職權為一款c及f項所規定者。

第六條

(人事、文書暨檔案組)

人事、文書暨檔案組,簡稱SPEA,其主要職權如下:

a. 協助管理各辦公室、輔助部門及助理部門的人力資源,確保行政程序的運作及與人員有關的文書往來;

b. 系統的保存總督、各政務司及有關辦公室人員的個人檔案;

c. 確保一般文書工作,尤其係按規定處理函件、申請及電傳;

d. 協助總督辦公室的文書工作;

e. 處理與資料、意見書、建議書、工作指令、批示及其他文件有關的文書工作,並按照規定將之傳閱及發佈;

f. 確保按照上級規定發出有關案卷的證明書及證件;

g. 系統的將總督辦公室及DAF的案卷及文件歸檔,並按照適用法例,將之保存或建議作微型膠片處埋,與及亦確保保存各政務司辦公室的完結案卷或進行中案卷;

h. 確保電傳及其他方式之通訊。

第七條

(文件暨資料中心)

文件暨資料中心,簡稱CDI,其主要職責如下:

a. 成立及組織一所文件資料庫,保持其最新資料,以及對有關文件作出主要為微型膠片及電腦化的處理;

b. 確保圖書館之運作;

c. 確保與各文件中心,尤其係與各辦公室不同技術領域有關的中心的聯繫;

d. 構思及製訂關於由其保管文件的宣傳方式。

第八條

(禮賓暨公關部)

禮賓暨公關部,簡稱SPRP,其主要職責如下:

a. 確保會議廳的運作;

b. 認別訪客的身份以及接待及引見訪客;

c. 確保禮賓工作。

第九條

(人事制度)

為各辦公室提供輔助的部門之人事制度即一般法例所規定的制度。

第十條

(人員編制)

一、為總督辦公室及各政務司辦公室提供輔助的部門之人員編制載錄於本法令附件內。

二、上述人員分為以下各類:

a. 指導人員

b. 助理技術人員

c. 行政人員

d. 助理部門人員

第三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十一條

(人員之轉職)

澳門政府辦公室辦事處的編制人員得透過由總督批示所核准之名表轉入本法令所核准編制內之職位,除經平政院之註錄及在政府公報刊登外,無需辦理其他任何手續,但需按以下之規定為之:

a. 以定期委任方式執行辦事處主任職務的現任文書暨檔案科科長,以確定委任方式轉入辦事處主任職位,當此職位出缺時,即予取消;

b. 現任住宅管理科科長及人事暨會計科科長分別轉入供應科科長及會計科科長之職位,其委任方式不變;

c. 其餘人員轉入與原職相同之職程、職級及職階。

二、在編制以外任職人員保持其現有之公職法律地位。

三、為發生一切法律效力,一款所指人員在原有職位或職級之工齡亦計算在轉職後的職位或職級工齡之內。

第十二條

(負擔)

執行本法令所引致的負擔,由本經濟年度澳門總督辦公室的撥款及財政司為此目的而調集的任何撥款應付。

第十三條

(撤銷條文)

撤銷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號法令第十八條。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令於公佈日之翌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第十條一款所指的人員編制

職位數目  名稱

指導人員: 
1 處長
3 組長
1 辦事處主任 (a)
2 科長
助理技術人員: 
3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
3 首席、一等或二等公關助理
行政人員: 
18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
7 繕錄打字員
助理部門人員: 
7 輕型車輛司機 (a)
5 門房 (a)
1 廚師 (a)
1 裁縫 (a)
2 園丁 (a)
7 雜役 (a)

(a) 當職位出缺時,取消該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