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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三日

經已公佈的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則的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一般管制在這方面的事項,但現在則有需要頒佈專門管制汽車燃料供應及銷售站的專有法例。

本地區在這方面的此等規則係屬首次通過,如果沒有這些規則,便不能保証此等設施安全的最低條件。現在則填補了在法制上的漏洞,且有需要按近年來車輛的增長予以急切解決。

因此,本法令訂定了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油站所應遵守的標準,而對前者將給予一段時間以便作出所需的適應。

最後,倘現有的油站不能遵照現所通過的規則時,則有需要強調引進CIIPC所訂之修改,以保証繼續經營業務,直至將設施遷移至由關係人申請而由本地區批給的新地點。

基于上述;

經聽取諮詢會之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通過澳門活動分類(CAM)第6202.1號之汽車燃料供應及銷售站的設置和運作規則,且成為本法令之一部分。

第二條

(暫行條文)

一、在截至本法令之日,現有之汽車燃料供應及銷售站必須配合現所通過的規則。

二、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CIIPC)將檢定油站所作出的配合是否符合規則,且得著令重新調整及其施工期限。

三、倘一款所指油站不能配合現所通過的規則時,油站將停業,但可向本地區申請新的地點,俾能將之遷移。

四、當本地區仍未訂出新地點以設置上款所指之設施以及在進行有關的遷移以前,該等油站的運作將以臨時性質經營,且須符合CIIPC所訂的配合和條件。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第一章

設立規則

第一條

(概則)

一、本規則適用于澳門活動分類第6202.1號之汽車燃料供應及銷售站,以下簡稱油站,而有關之油庫總容量不得超過二十五立方米。

二、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所通過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則將適用于本規則所未有特別載明的事項。

三、設立在樓宇內之油站仍須遵守監察燃料產品設施委員會按個別情況所訂定且視為必需的補充措施。

第二條

(地點的設立)

油站應在寬闊、通風、顯眼及方便進出的地點設立,且須符合下列特點:

a. 無論對油站服務的運作或與油站相連的土地或建築物而言,應保証燃料儲存庫,通風管,儲存庫輸入口,燃料供應車停泊地點,汽油泵,設備和各項設施均處于安全的位置;

b. 應在規限下容許興建樓宇及安裝設備;

c. 應容許在行車路線以外之適當地點為汽車供應燃料,以便不致對交通構成阻礙或危險。

第三條

(規劃及安裝)

一、建築物、設備、操作及運作地方,包括進出口處均須以能保証服務運作所需的安全和效率予以規劃及安裝。

二、油庫必須埋藏在地底下,且至少距離油站專有土地邊緣2.5米。

三、汽油泵至少距離油站專有土地邊緣4.5米,但須考慮所連接樓宇的使用性質,因而可採用較大距離。

四、在發生意外時,油庫、汽油泵及供車輛包括運油車停泊或只停留在專用的位置,均不會妨礙疏散以及救援。

五、應採取有建設性的措施,以防止在燃油漏出時能將之收回,從而不會污染水流、下水道網、街道或連接油站的樓宇。

六、油站的設施及電器設備應能防火。

七、除連接街道的區域外,當CIIPC認為有需要時,油站應受到能耐熱兩小時(CRF120)以及最低限度高2米的牆璧的保護。

八、當設有電池室時,該室應具良好通風並盡可能設于任何工場之外而與油庫入油處、通風管、汽油泵以及任何易燃物或可能的點火來源保持相當距離。

第四條

(通風管)

一、任何油庫或具有多個間隔的油庫均應設有通風管。

二、通風管須符合下列標準:

a. 防水;

b. 以鋼或其他類似物料製成;

c. 內徑至少為40厘米,但長度超過六米時,則至少為50厘米。

三、上端應符合下列標準:

a. 設有兩層小孔金屬網,俾能阻止火勢蔓延至油庫;

b. 設在良好通風地方且在油站補充燃油時,方便負責人觀察;

c. 離地面至少4米;

d. 與窗、露台或在任何樓宇或建築物的類似工程,至少保持1.5米距離;

e. 至少距離第三條七款所指圍攔1.5米,但需考慮所連接樓宇的用途,因而導致採用較大距離。

第二章

運作規則

第五條

(供應及補充)

一、為汽車供應燃油時,須遵守下列守則:

a. 在供應燃料時,汽車引擎不能開動;

b. 不能在車內或其四周吸煙或點火。

二、油站在補充燃油時,須採取下列措施:

a. 絕對禁止供應燃油予車輛;

b. 油車應與地面有效接觸,以便將靜電消除,這個防止靜電的接駁應在未開啟油車油箱的蓋口時做妥;

c. 在入油處,輸送管與油車的接駁點及排氣區附近,絕對禁止吸煙,生火或任何點燃;

d. 在補充燃油前,必須確定在地底油庫排氣儀、沙井及入油處附近并無任何點燃來源;

e. 在過程中,油站負責人須留意及給予合作;

f. 倘在排氣區,入油處或地下油庫的沙井進行工作時,在補充燃油期間,有關的工作須停止,且在補充完畢後至少十分鐘方可繼續;

g. 倘排氣儀發生火警,應立即中斷補充及使用滅火器;

h. 倘困油庫燃油滿溢至路面,應用泥沙阻擋及將受波及地方圍繞,以及將任何點燃來源移離;

i. 在油站補充完畢十分鐘後,方可再為車輛供應燃油。

第六條

(設備的保養)

一、供應燃油的汽油泵應經常維持良好的保養,并確使不會發生任何洩漏。

二、設在供應燃油泵之下的箱應經常載滿泥沙,以避免累積可能洩漏的氣體,而喉管應加以密封和封閉。

三、壓縮器應每天排氣,而有關油庫至少每隔四年接受多次水壓測試。

四、設有壓縮器的室(壓縮器房)不能作其他任何用途。

五、通氣管應經常保持暢通。

第七條

(預防及防火)

油站起碼具備下列預防和防火工具:

a. 為每一油庫及燃油供應泵,應在適當地方起碼安放一支三公斤重的BCF滅火筒,而每一油站最低限度須有兩支滅火筒:

b. 應在適當及顥眼地方放置載有泥沙及鏟的箱及載有泥沙的桶,而泥沙容量係按每五百平方米面積乘載一立方米的泥沙,且為每一油站泥沙容量不得少于一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