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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8/89/M號法令

九月十一日

在澳門教授及推廣葡國語言文化,是本澳地區教育政策措施的一部份。這個政策需要在可行的範圍內,加速發展,以期使現行的制度,獲致更好成果,通過制定各項較佳的學習條件,以配合現在及將來的預期需求。

曾受過適當訓練,專責教授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人數,顯然不足應付各官立中葡教育機構、各私校及葡語推廣各成人班的教學工作。

培訓雙語教育人才,使其任教於不同程度的葡語課程及將其納入本地區人員編制內,這對於不斷提高及改良教學質素的政策並保證該政策在將來的延續性都有決定性的價值。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創立及目的)

一、創立葡語教師培訓課程,以下簡稱FOPPLE,是為培訓一批具備適當學歷,且具有雙語能力的人員,從事教授葡語的工作。

二、第一期FOPPLE計劃,歷時89/90及90/91兩學年,其特定目的如下:

a)通過培訓具備適當學歷之葡語教師擔任教授初階葡語,為教授葡語提供更佳條件;

b)訓練本地具雙語能力的人員,以保障在各官校及中文私校內之初階葡語教育工作。

第二條

(計劃結構)

一、第一期FOPPLE計劃為期兩年。

二、第一年包括:

a)一個為期一百課時之加強葡語課程,由教育司籌劃;

b)一個為期三季度的課程,在葡國里斯本文學院葡國語言及文化系上課。

三、第二年包括一個教學實習課程,為期一學年,在澳門上課,由教育司籌劃。

第三條

(評核試)

當上條第二款b項所指之課程完結時,所有學員必須參加評核試。根據評核試結果,決定學員是否能參加教學實習。

第四條

(投考條件)

任何擁有下列條件之人仕均可報讀第一期「FOPPLE」計劃:

a)中文學制第十一年班,另加葡語第三階,或同等學歷;

b)葡文學制第十一年班,及有相當於九年班之中文程度;

c)倘屬非公職人員,必須具備能担任公職之一般條件;

d)倘屬公職人員,必須獲得所屬公職機構之上司批准。

第五條

(投考通知)

教育司每年會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公佈接受投考人報名及截止日期。

第六條

(取錄應考者數目)

取錄應考者的最高名額,由澳督每年以批示訂定。

第七條

(投考者的甄選)

一、報讀第一期「FOPPLE」計劃的投考者,須通過一個甄別試,用以評核其在寫或講方面的語言能力。

二、學員的甄選,由教育司所委任的一個典試委員會負責。

三、所有未被取錄的、或自動棄權的應考者,倘若想重新報讀該課程,必須通過另一個新的甄別試。

第八條

(學員的權利)

一、學員被確認的權利如下:

a)在適當時候獲通知課程的開辦;

b)參加FOPPLE計劃的一切費用;

c)在葡國就讀時的醫療及藥物補助;

d)由一個在里斯本的組織提供所需協助;

e)在FOPPLE計劃進行期間,按照第十條規定,支取薪酬;

f) 在教育司發出證書,證明其學歷足以在本地區各學校擔任教授初階葡語。

二、根據上款b項,所有預料費用包括:

a)來回澳門/里斯本的旅費;

b)在葡國的住宿;

c)參加FOPPLE計劃在葡國的規定活動的交通費用。

第九條

(就讀該課程之聘用制度)

一、非公職人員者,在就讀該課程期間,以散位形式簽定。

二、屬公職人員者,在就讀該課程期間,不影響其原職位,亦即參與課程期間,將被計算在服務年期內,並被視作在原機構任職一般,如學員在就讀期間,其散位或人員編制以外合約屆滿,又若學員屬澳門組織章程第六十九條一款所屬情況,則一俟獲得所須之批准後,將保證同樣獲得續約。

第十條

(薪酬)

一、所有屬非公職之學員,按照第八條一款e項規定,將獲支取定額薪酬如下:

a)課程第一年所支取薪酬相當於二等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

b)課程第二年,即實習期內,所支取薪酬相當於具備足夠學歷之中葡小學臨時教師第一職階。

二、屬公職之學員,若現薪酬額高於上述之規定,則保留其原薪酬不變。

第十一條

(學員的義務)

一、學員的義務包括:

a)參加在本澳由教育司所籌劃之加強葡語課程;

b)出席所有FOPPLE計劃在葡所安排之一切活動;

c)參加按第二條三款規定之教學實習課程;

d)參加評核試並遞交有關報告書,及在計劃中各階段內所包括之一切作業;

e)實習期滿後,在本地區公職機構內任教不少於四年。

二、因無合理原因而不履行一款a至d項義務,又或在評核試中未能取得合格者,則被取消資格。

三、不履行一款e項之規定者,須全數償還一切費用,條件由教育司決定。

第十二條

(服務本地區)

一、所有學員完成FOPPLE計劃後而取得合格者,將保證即時被聘用為葡語教師,職位相當於具所需學歷之中葡臨時小學教員。

二、在本地區服務時,是以散位或編制以外合同形式簽定,而所有學員必須投考其最近一個的葡語教師公開試。

三、在私校提供服務,將由專有法例訂定。

第十三條

(課程之計劃、項目及評核方式)

課程之計劃、項目及評核方式,是由執行該課程之負責人制定,並經由教育司通過,於刊登政府公報後開始生效。

第十四條

(檢討)

鑑於FOPPLE計劃屬試驗性質。本法令將按取得之經驗,在1991/92學年前重新檢討。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