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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89/M號法令

八月二十一日

鑑於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有着很大程度的革新,為此,在正確實施上需求某類的結構和動力。

又鑑於該法令第五○條所定期限雖然已經由五月十九日第41/89/M號法令展延,但為使該法令得以適當執行,可能仍不足夠。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六月十九日第41/89/M號法令第一條之內文改為如下:

第一條——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第五十條所定期限延長一百二十天。

第二條——本法令即時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