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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公佈於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23/SAESAS/88號批示,設立了中葡教育的十年級,即中葡教育的高中一年級。
此外,須在下一學年開設中葡教育的高中二年級,為繼續學業創造條件。
基於此,經教育司建議,並根據經四月四日第264/74/M號訓令命令在澳門實施的一九六七年五月十日第47 587號法令的規定,以及一月十一日第6/88/M號訓令授予本人的權限,決定:
1. 設立教學試驗制的中葡教育的十一年級,自1989/90學年開始實施。
2. 中葡中學教育高中二年級的課程設置與第23/SAESAS/88號批示為十年級所定的課程設置相同。
3. 十一年級學習計劃的各科目及相應的每周課時載於第23/SAESAS/88號批示的附表。
4. 合格完成十年級學習的學生方能報讀十一年級。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教育、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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