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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3/89/M號法律

公報編號:

26/1989

刊登日期:

1989.6.26

版數:

3420

  • 修訂五月三十日第41/88/M號法令第十條條文(澳門國際機場)。
相關法規 :
  • 第41/88/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批給一般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國際機場 - 民航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M號法律

    六月二十六日

    基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l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41/88/M號法令第十條)

    五月三十日第41/88/M號法令第十條內文修改如下:

    第十條

    除合約上所保証的其他權利外,在所定期限內,承批公司就澳門機塲興建、運作及保養而必須臨時或永久性輸入的原料、物料及設備,將豁免所得補充稅、營業稅、印花稅及關稅。

    第二條

    (生效)

    一、本法律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效。

    二、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承批公司已繳之印花稅,按現行法律,經承批公司申請,將予以退還。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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