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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l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五月三十日第41/88/M號法令第十條內文修改如下:
除合約上所保証的其他權利外,在所定期限內,承批公司就澳門機塲興建、運作及保養而必須臨時或永久性輸入的原料、物料及設備,將豁免所得補充稅、營業稅、印花稅及關稅。
一、本法律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效。
二、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承批公司已繳之印花稅,按現行法律,經承批公司申請,將予以退還。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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