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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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M號法律

六月二十六日

立法許可

基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l項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為下:

第一條

(目的)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制訂及設立一項對樓宇豁免預留停車位時所應繳稅項的計算方法。

第二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