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旨在使司法人員之工作時間適應法院運作之實際需要,從而訂定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之新補助方法。
此外,規定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警方協助。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五、三十一及三十二條改為以下條文:
各司法辦公室之辦公時間與本地區其他公共機關相同;但當遇有急需處理之特殊任務或工作累積過多時,得延長辦公時間。
一、
二、司法人員不論職位,均有義務協力維持法院之正常運作。
一、司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根據第三條之規定在法院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有權按月收取補助,且不受五月二十三日第7/88/M號法律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所限制。
二、上述補助,每年由總督按可預料之工作需要以批示訂定;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彼等個別月薪百分之三十。
三、該項補助由司法、登記暨立契公庫支付。支付過程須經有關司法官員申報;而該申報書內須列明司法人員或其他人員之姓名及職級。
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