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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9/M號法令

五月十五日

本法令旨在使司法人員之工作時間適應法院運作之實際需要,從而訂定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之新補助方法。

此外,規定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警方協助。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五、三十一及三十二條改為以下條文:

第三條

(辦公時間)

各司法辦公室之辦公時間與本地區其他公共機關相同;但當遇有急需處理之特殊任務或工作累積過多時,得延長辦公時間。

第五條

(工作人員之分配)

一、

二、司法人員不論職位,均有義務協力維持法院之正常運作。

第三十一條

(特殊權利)

一、
a)
b)
c)司法人員在執行外勤職務時或為確保在進行司法行為期間之公共秩序不受干擾,可要求警方協助。
二、
三、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之補助)

一、司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根據第三條之規定在法院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有權按月收取補助,且不受五月二十三日第7/88/M號法律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所限制。

二、上述補助,每年由總督按可預料之工作需要以批示訂定;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彼等個別月薪百分之三十。

三、該項補助由司法、登記暨立契公庫支付。支付過程須經有關司法官員申報;而該申報書內須列明司法人員或其他人員之姓名及職級。

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