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八月四日第19/79/M號法律及七月十三日第72/85/M號法令之規定,澳門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人員職程之進入及晉升條件,須具有適當培訓課程資格。
但該司現行組織法係在十年前所核准者,發現不可能確保有關人員修讀該等課程;因此有需要採取特別措施,以便准許那些一直維持該司運作之人員進入該職程及有關晉升。
同時,有必要將現有人員團體內已有之副督察及隊長職位比例不適當情況作出修訂。
基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在本年度舉行之澳門司法警察司團體刑事偵查人員之進入考試,根據總督批示,可豁免七月十三日第72/85/M號法令第三條三款b項、第四條二及四款及第十四條二款規定所需之資格。
第二條——澳門司法警察司人員團體之職位,一如附表所載者,且為本法令之一部分。
第三條——本法令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通過
著頒佈
護理總督 范禮保
人員組別 | 職系 |
職級及職稱 |
職缺 |
領導及指導 | 司長 | 1 | |
副司長 | 1 | ||
化驗室主任 | 1 | ||
辦公室主任 a) | 1 | ||
科長 | 1 | ||
刑事偵查員 | 罪案顧問 | 1 | |
總督察 | 2 | ||
一等督察 | 3 | ||
二等督察 | 3 | ||
副督察 | 5 | ||
隊長 | 5 | ||
一等警員 | 12 | ||
二等警員 | 15 | ||
三等警員 | 40 | ||
刑事偵查助理員 | 司機警員 | 8 | |
助理警員 | 50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3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3 |
刑事專業技術員 | 首席罪案輔導員或罪案輔導員 | 2 | |
首席罪案監證員 | 1 | ||
一等罪案監證員 | 2 | ||
二等罪案監證員 | 3 | ||
行政員 | 5 | 行政文員 | 9 |
繕錄打字員 a) | 5 | ||
工人及助理人員 a) | 1 | 助理員 | 3 |
附註:
a)倘職位出缺時,取銷該職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8/90/M號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