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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9/M號訓令

三月二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根據現行合同規定獲批准在本地區經營博彩業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對“十三張”博彩的規則提出了建議;

博彩監察協調司對建議的內容表示同意;

經濟事務政務司根據八月十日第89/87/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並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所賦予的職權,命令:

一、核准本訓令附件的《“十三張”博彩規則》,該規則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八月一日第125/88/M號訓令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薛民信

———

“十三張”博彩規則

第一條

(用具)

a) 一副紙牌,共五十二張;

b) 裝載紙牌的金屬盒及一張白牌;

c) 四粒骰子及一個骰寶;

d) 洗牌機。

第二條

(開局)

a) 紙牌可用於一局或多局的博彩,首先由莊荷以手洗牌,接著用洗牌機洗牌,然後由任一名閒家以白牌割牌,如無閒家願意割牌,則由荷官割牌;閒家可任意割牌,但只能用一隻手,且每次應割不少於十張牌,割好的牌牌面向下放入金屬盒中;

b) 由在賭桌上投注額最高的閒家搖骰寶,根據骰子的總點數,由莊家起計,按逆時針方向算出派發第一張牌的門;派牌時牌面向下,按逆時針方向逐張派給每一門,直至每一門都收到十三張牌為止;

c) 任何人均不得在搖骰子的結果中加減點數;無論有多少人參與賭局,均只派牌給四門;搖完骰子後不再接受投注,已作的投注亦不得收回或轉換門;閒家應記住本身的投注額,莊家按投注的各門收回投注或支付彩金,即使在投注時出現錯誤亦然;

d) 在莊家未排好牌及未開牌之前,閒家不得接觸自己的牌及看牌;莊家有權在閒家取牌之前重新排牌;莊家開牌後,閒家須在五分鐘內排好自己的牌,五分鐘到便有鈴聲或電子信號提醒時間到,信號發出時未能排完牌者,視為輸了此局。

第三條

(賭桌上的門)

每一賭桌均設有包括莊荷在內的四個門,閒家可在任何門上投注,但在每局博彩期間,閒家不能轉換門,亦不得持牌離開賭桌或持其他門的牌。

第四條

(派牌的失誤)

若派出的牌牌面向上,該牌仍視作有效,應繼續進行該賭局;同樣,如發現在並非故意的情況下派錯一張或多張牌時,應將之糾正,根據正常的派牌順序將派錯的牌重新正確地派給閒家,如無法糾正錯誤,應將已派出的牌作廢,莊家應重新洗牌,接著用洗牌機洗牌並用白牌割牌,然後重新放入金屬盒內。

第五條

(投注於同一門的閒家)

當兩名或多名閒家在同一門下注時,由下注額最高且在賭桌上占有一門的人持牌,其他閒家如投注於同一門,可向持牌者建議如何排牌。

第六條

(牌的大小)

牌的點數從大至小的順序為:A、K、Q、J、10、9、8、7、6、5、4、3、2。

第七條

(牌的分道)

每一門的十三張牌須分為三“道”,“頭道”為三張牌,“二道”為五張牌,“尾道”(較大)亦為五張牌;三“道”應從小至大排列,否則即為“擺烏龍”,該門的投注自動輸給莊家。

第八條

(勝負)

閒家的三“道”牌是針對莊家的三“道”牌決定勝負的,通常閒家三“道”合計的注數高於莊家者為勝,反之為負;如莊家與閒家的注數相同,則為和局。

第九條

(牌型)

大牌型勝小牌型,牌型的大小順序如下:

Ⅰ——固定組合:

“一條龍”:由十三張連續順序的牌組成,即A、2、3、4、5、6、7、8、9、10、J、Q、K。

“六對半”:由六對對牌加一張單牌組成,四張同點數的牌可組成兩對。

“三花”:即三“道”中每“道”的牌的花色相同。

“三順”:即三“道”中每“道”的牌為連續順序。

持固定組合牌型的門必勝持非固定組合牌型的門;如莊家與閒家各持固定組合,無論各自組合為何,均視為和局;持固定組合勝出者,贏三注。

Ⅱ—— 其他組合

1. “黃袍麒”:同花色的最大五張牌的組合,“黃袍麒”在“二道”勝出者,贏十注,在“尾道”勝出者,贏五注。

2. “同花順”:同花色的五張連續順序的牌的組合(例如黑桃10、9、8、7、6組合,稱為“順10”);當兩門或多門在同一“道”均持有“同花順”,則點數較大者勝出;A在“同花順”A、2、3、4、5中可當作1使用,該組合為最大的“同花順”,其次為K、Q、J、10、9,以此類推;“同花順”在“二道”勝出者,贏十注,在“尾道”勝出者,贏五注。

3. “四條”:指具有四張點數相同的牌的組合(例如A、A、A、A、5),單牌則不計,且不影響組合的大小;“四條”在“二道”勝出者,贏八注,在“尾道”勝出者,贏四注。

4. “夫盧”:三張點數相同的牌配上一對對牌的組合(例如8、8、8、5、5);當多門均持“夫盧”時,則持點數較大的“三條”者勝出,對牌不計;“夫盧”在“二道”勝出者,贏兩注,在“尾道”勝出者,贏一注。

5. “同花”:五張同花色但不順序的牌的組合(如10、9、8、7、5);當多門均持“同花”時,則由所持的最大牌定勝負,點數較大者勝出,當最大牌的點數相同時,則由次大牌的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同花”在任何一“道”勝出者,均贏一注。

6. “順”:五張不同花色但順序的牌的組合(例如6、7、8、9、10);當多門持有“順”時,則持點數較大的牌者勝出;A可用作“順”A、2、3、4、5中的最小牌,該組合是繼“順”A、K、Q、J、10之後的第二大“順”;持“順”組合勝出者,贏一注。

7. “三條”:“頭道”的三張牌點數相同,又或“二道”或“尾道”有三張牌點數相同,而其他兩張則不同(例如K、K、K、6、5);當多門均持“三條”時,則持“三條”點數較大者勝出,其餘兩張牌不計,且不影響組合的大小;“三條”在“頭道”勝出者,贏三注,在“二道”或“尾道”勝出者,贏一注。

8. “兩對”:兩對不同的對牌加一張單牌(例如10、10、6、6、5組合稱為“對10”);當多門均持“兩對”時,則持點數最大的一對者勝出,當各門所持的最大對牌點數相同時,則持第二對牌的點數較大者勝出,當第二對牌的點數亦相同時,則持單牌點數較大者勝出;持“兩對”組合勝出者,贏一注。

9. “一對”:兩張牌的點數相同,其餘三張牌的點數則不同(例如在“二道”或“尾道”的10、10、9、7、6組合),而在“頭道”,則有一張牌點數不同;當多門均持“一對”時,持最大對牌者勝出,當各門所持的“一對”點數相同時,則持其餘三張牌中點數最大者勝出,當所持的最大單牌的點數相同時,則由次大的單牌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持“一對”組合勝出者,贏一注。

10. “大牌”:指五張點數不同、花色不一且非順序的牌,不屬於上述的任何組合(例如屬不同花色的A、10、7、6、5);當各門所持的最大牌點數相同時,則由次大牌的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持“大牌”勝出者,贏一注。

第十條

(夾棍)

當在同一“道”中莊家與閒家的牌的大小或注數相同時,莊家勝出。

第十一條

(獎金)

閒家得以一注、二注或三注下注,勝出的閒家所獲獎金為其所下的注的半數,且須“抽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