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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9/M號法令

三月二十日

「澳門號」三桅船係隸屬葡國海軍(UAM-202)的輔助船隻,而按照葡國海軍與澳門政府所簽訂的合作書,現交由澳門港務廳管理。

鑑於合作書內第四款規定有關由此而引致的負擔責任,現迫使設立在本地區司法制度上所必須的,使其執行可行的法律工具。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葡國海軍與澳門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訂及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四日刊登於第十一號政府公報內之合作書所引致的負擔,將由澳門海事署透過適當的支出部門預算撥款承擔之。

第二條——本法令於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通過

著頒佈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