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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9/1989

刊登日期:

1989.2.27

版數:

1005

  • 認可在本地區專為擔任公職所舉辦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學士學位課程。
被廢止 :
  •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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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更正 - (第13/8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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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99/88/M號法令 - 訂定一計劃為公務員及公職人員進修東亞大學公共行政暨法律課程。
  • 第13/89/M號法令 - 認可在本地區專為擔任公職所舉辦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學士學位課程。
  • 第86/89/M號訓令 - 訂定在本地區法律學士學位課程之運作條件及認可。
  • 第82/89/M號法令 - 關於認可法律暨公共行政預科課程事宜。
  • 第126/93/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大學法律系法律學士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有關的學術教學安排。
  • 第104/94/M號訓令 - 核准載於附件I及附件II內之澳門大學法學院學士學位之學習計劃以及有關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廢止五月十日第一二六/九三/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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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行政 - 職業培訓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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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89/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

    東亞大學所主辦之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經已開始。為此,基於共和國教育架構對該課程的組織和開辦所作出的熱誠支持,以及在將來該等文憑同樣獲得共和國政府方面認可之合理願望,有必要立即確保在該等課程所取得文憑之認可。

    因此,在本地區總督所致力之本地化政策範圍內,有必要為追隨這個目標有所貢獻的一切主動予以鼓勵及設立條件,使有一個利於其成功之政治和立法的環境。

    因此,本法令就是努力推動本地區現時進行之教育政策之一個重要標記,同時,亦在短期內編制和公佈高等教育一般基礎的宣傳措施的情況下而出現的。

    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條文:

    第一條

    本法令對在本地區所教授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學士課程予以認可,例如為着担任公職的目的。

    第二條

    在本地區所取得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文憑之認可,首先該課程應係由一所經總督適當批准及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者。

    第三條

    總督將於九十天期內以訓令方式制定本法令所指的機構運作及課程與文憑認可之條件。

    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著頒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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