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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東亞大學所主辦之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經已開始。為此,基於共和國教育架構對該課程的組織和開辦所作出的熱誠支持,以及在將來該等文憑同樣獲得共和國政府方面認可之合理願望,有必要立即確保在該等課程所取得文憑之認可。
因此,在本地區總督所致力之本地化政策範圍內,有必要為追隨這個目標有所貢獻的一切主動予以鼓勵及設立條件,使有一個利於其成功之政治和立法的環境。
因此,本法令就是努力推動本地區現時進行之教育政策之一個重要標記,同時,亦在短期內編制和公佈高等教育一般基礎的宣傳措施的情況下而出現的。
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條文:
本法令對在本地區所教授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學士課程予以認可,例如為着担任公職的目的。
在本地區所取得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文憑之認可,首先該課程應係由一所經總督適當批准及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者。
總督將於九十天期內以訓令方式制定本法令所指的機構運作及課程與文憑認可之條件。
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著頒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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