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目的為鼓勵行政當局人員學習和增進知識,使之能講寫葡語及華語,以便在面對新的形勢和本地區社會經濟強勁發展情況下,有助於簡化行政程序和使行政當局與公眾的關係更為直捷。
基此,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條文:
一、本法律訂定對同時懂得寫及講葡中文的行政當局包括自治機構及市政機構的公務員、公職人員及臨時散工給與鼓勵。
二、翻譯員、文案及見習翻譯員無權獲得本法律所指的鼓勵。
一、鼓勵得以金錢性質,亦得以進入職程或職程內的晉階及晉升。
二、上款所指兩種鼓勵方式不得層叠。
三、金錢性質的鼓勵只可給與不屬本地區就地人員團體的行政當局人員。
四、進入職程或晉階的鼓勵,是指在同等條件下獲得優先進入公職,或為晉階及晉升目的,縮減服務時間。
金錢鼓勵是給與一項相等於公職薪俸索引號碼100點的百分之十的附加報酬。
一、鼓勵的給與須經由關係人申請,並附交講寫方面葡語最低限度具有中學預備班及華語最低限度具有高小程度的足夠証明。
二、認識葡語及華語的考試,在華務司及教育司進行。
三、上款所指考試及定期評核的規則,將在有關管制法例載明。
一、有關為一般及特別職程晉階及晉升之目的縮減服務時間的鼓勵,將按照本條所訂辦法在有關管制法例訂明。
二、鼓勵分為二級,給與除具有其基本文化訓練或母語方面學歷外,能提出足夠証明,証明:
A)為獲得第一級鼓勵,具有統一教育九年班(第九年)程度的葡語認識或初中(第九年)程度的華語認識;或
B)為獲得第二級鼓勵,具有統一教育十一年班(第十一年)或以上程度的葡語認識或者高中(第十一年)或以上程度的華語認識。
三、為上款所指鼓勵分級之目的,基本文化訓練的學歷與葡語或華語的認識程度作一併考慮。
四、倘第二語文的認識程度高於基本文化訓練的學歷,不致因此獲得較高等級的權利。
本法律所指金錢鼓勵,只在退休金及卹金作法定扣除。
倘薪俸停止發給,金錢鼓勵的給與亦告終止。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內,總督將制訂本法律的執行規則。
財政司採取步驟以滿足由於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担。
本法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