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費者正當權利的保障,本法律特引進若干創新於不動產承諾的法律制度。
要強調的有,特定執行制度的修訂以及賦予承諾合約以實效形式的簡化,這些措施對涉法商務的穩定性自有其必要。
除賦予承諾買方的債權以特別權利之外,還設法使當初未經分層樓宇登記而已行交易的獨立單位合法化,而當事人毋須付出負。
綜上所述,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立法會合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9/99/M號法令
倘樓宇當初未經申請為分層樓宇之設定登記而有任何獨立單位權利轉移或責任承担者,任何小業主得申請為有關登記及註記而免付稅捐及手續費。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